【字幕完结版】2022年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行政法 众合李佳

行政法概述
1.控权是核心。
2.主体包括:高校授权学位证,政府授权的机关等,主要区别是地位高于人民;相对人和相关人。
3.控权方式:合法行政。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包括全国人大指定的法,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省人大);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门),地方性规章(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任何行政机关都能制定)。
4.效力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省规章>市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门)。
5.救济途径:法院诉讼,机关复议,国家赔偿。
6.公民不履行义务的,没有反诉制度,行政机关有强制措施,罚款,拘留等措施;不存在官告民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也不需要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章 行政法原则
1.依法行政共包括六个原则:合法行政(首要原则)、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合法行政,区别民法的主要标志,民法核心是意思自治。
2.1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同时满足。法律优先属于低要求,不抵触即可;法律保留即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内容。
3.合理行政,行政机关有裁量权,选择权。
3.1公平公正,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3.2考虑相关因素,不相关的因素不能考虑进来。
3.3比例原则,三个层次:合目的性(公共利益),手段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实现目的选择对公民损害最小的方式。
4.程序正当:
4.1.过程公开(例外情况,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不公开,同意公开的或者为了公开利益除外);
4.2.公众参与,决定前告知,决定中发表意见(陈诉申辩或者也可以开听证会),决定后说明理由;
4.3.回避,利害关系人回避(听证会主持人不能是事先调查过案件的人)。
5.高效便民:效率高效,方便公民。
6.诚实守信,信赖利益保护。
6.1存续保护,非经法律事由,并有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了的行政决定。
6.2财产保护,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需要赔偿(行政机关有过错的)或补偿(没有过错的,不属于国家赔偿)。
7.权责统一:有权才有责,有权就有责。
7.1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
7.2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受赔偿。
8.实质法(不成文)和形式法(成文法),合法行政属于刑事法,合理行政属于实质法。
第二章 行政主体
1.包括授权的主体,法人(吸收员工的人格和内设机构的人格)。
2.行政机关,分为一般行政机关,综合性的,政府,国、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五级监制。专门行政机关(不包括内设机构),政府的各部门, 除了乡政府外,其他级别政府都有独立对外的部门。
3.意思协调机构只是组织个行政机关的机构,不属于责任主体。
4.应对紧急情况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属于责任主体。
5.正式行政机关。
6.行政机关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级政府派出机关)约等于地级市,区公所(县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地级市派出机关)约等于乡。
7.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所(公安局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做为行政主体,属于公安局的内设机构;但是例外是可以,公安局授权范围内的可以(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
8.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地铁公司,高校等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其他组织。被授权者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8.1无行政权能的组织机构,国家企业、高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社会团体等,能够通过授权的方式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授权主体是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是不包括红头文件。
9.十二类行政主体:宪法直接授权的主体,国、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四级部门,三级派出机关。这类行政主体即使越权,被告仍是越权主体。
10.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机构,通过授权方式获得被告主体资格。这类行政主体越权的,被告有两种情形。:
10.1越权程度小的,被告仍是该组织。
10.2越权程度大的,被告是授权机关。
11.上级指令下级的,上级为被告主体;以谁的名义行政的,以名义上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多个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共同为被告。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1.机构设置:机构的名称和机构的职能的设置。
2.编制管理:机构人员人数的管理,岗位人数的管理。
3.职能要科学合理,人数要精简编制。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设立
1.高档次: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包括各个部委,由全国人大、人常设立。履行基本管理职能。
2.低档次:各部门下属的处级机关,由部委自己设立。
3.中间档次:国务院下属的机构,由国务院设立,包括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的是各部门决定的中间级别下属司级机关,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决定的是,国务院自己设立的下级机构。
4. 人数要精简编制,国务院决定各级别政府人数编制总额。
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设立
1. 人数要精简编制,人数编制总额由国务院(注意不是国务院的编制管理部门)决定。
2.国务院编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两个事情:编制的调整,同区域不同层级的调整;地方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地方自己制定后报国务院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政府发布)。
3.上级政府决定下级政府设立的机构,同时下级政府要报同级人大备案。
4.本机政府决定的下级部门的纠纷。
5.本机政府的编制部门决定的事项:下级部门设立内设机构。
公务员法
1.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人大(只有从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的那部分才是),政协,党派;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
2.公务员三个编码:身份、职务和职级、级别。
2.1身份:即公职,公共职务,为人民服务,判断公务员的唯一标准。
2.2职务和职级:职务,领导职务(国、省、市、县、乡的正级和副级);职级,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相当于市长)、调研员(相当于县长级别)和主任科员(四级、二级)、科员等的。
2.2.1职务和职级可以转让,也可以兼任(例如,巡视员转任为市长)。
2.2.2公务员职务晋升,表现不佳也会降级。
2.3级别:工资级别,一个职务数个级别(例如县长级别的,有十一到十八个级别。),上下交叉(上级的工资级别不一定比下级工资级别高)。
2.4公务员三个编码也可能发生编码分离,引咎辞职,辞去的是领导职务,但不是身份和公职。
公务员进转出制度
1.公务员公职的取得方式:录用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
2.录用委任制:通过公务员考试,有一年的试用期,合格的,转正,委任相应的职级;若不合格,取消录用,不等于不予录用。
2.1程序:通过考试,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用;体检合格,则录用;录用后一年试用期(不能变更),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合格的,委任职级。
2.2只有主任科员和科员及以下的职级才用录用委任制。
2.3考试分为国考和省考。国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由中央的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省考,省级公务员考试,由省人事厅之类的组织。
2.4不得录用条件:1.犯罪受过刑法的(包括过失犯罪,但不包括行政处罚);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3.曾经被开除公职的(包括事业单位、国企等,不包括私企);4.列入到失信惩戒对象里面的。
2.5录用方式:考试、复试、考核。
2.6.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简化程序的,需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2.7.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联合制定。
3.选任制:人民代表大会选任的职务(领导级别)。
4.聘任制:合同员工,岗位特殊,专业性强或具有辅助性的职务。
4.1涉密的岗位不能适用聘任制。
4.2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选聘,也可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4.3试用期可以协定(1到12个月),工资协议制,合同期1到5年(不能超过)。有纠纷,先劳动仲裁,再民事诉讼。
4.4程序:聘任制需先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以后,需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1.包括转任、调任
2..转任,公务员内部转职。包括内部转任和跨区域的转任,还有遴选制度(从下到上的转任)。
3.调任,从非行政机关调到行政机关。只有领导职务和高职级的能调任。
4.挂职,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因为没有换身份。
公务员的离任
1.包括辞职、辞退、退休。
2.辞职。
1.1不能辞职的情形:1.从事涉密岗位未满托密期;2.未达最低服务期限;3.正在被审计调查过程中;4.重要的工作未处理完毕,且必须本人处理的。
3.辞退,不等于开除,原因是能力不行或态度不端正,辞退之后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开除的没有资格)。具体情况如下:
3.1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必须是连续的两年,若只有一年不称职的,可以降职。;
3.2不能胜任现职,且不接受新岗位;
3.3工作单位变动,不接受新岗位;
3.4小错误长期不改正;
3.5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30天。
4.不予辞退的情形:残疾人(因公致残)、孕妇、患病医疗期内。
5.退休,到达退休年龄(男性60,女性55),或者变成为无行为能力人。
5.1提前退休,工作已满30年。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1.接受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2.公务员的回避:
2.1近亲属回避;
2.1.1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在同一机关内直属同一领导;不得在同一机关内担任直属关系上下级的职务;一方担任领导时候,另一方不得在纪检、监察、人事、审计、财政部门工作。
2.2地域回避,本地人不能做本地的公务员
2.2.1市、县、乡,才有地域回避制度,且只针对正级领导。
2.3.执行回避,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近亲属的,要回避。
2.4可能损公肥私的要回避,即红顶商人,配偶、子女和子女的配偶的从事的盈利性行业被该部门监管和主管的,且只针对领导职位(包括副职)。
2.5需要变通的,需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3.任职禁止,公务员不能对外兼职,但是工作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领取报酬,不能兼职盈利性的工作。
4.离职禁止,领导3年,非领导2年,不得离职后从事与原职务由关联的职务,只适用辞职和退休的公务员,不适应被开除和不录用的。
公务员的服从制度
1.服从上级是原则。
2.例外情形:
2.1若认为上级的命令违反一般错误的,下级享有一次抗辩权,上级坚持要求执行的,必须执行,但可免责;若没有抗辩的,不能免责。
2.2若上级的命令是明显违法的,不能执行,抗辩也不能免责。
公务员的考核和升降
1.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一般一年一次)、专项考核。
2.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结果通知公务员。
2.1考核结果影响升降。考核为不称职的,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的,辞退;考核为优秀和称职的,可领取年终奖;基本称职没有年终奖。
公务员的处分
1.公务员个人严重违法、违纪。
2.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警告、记过、记大过,名声上惩罚,不影响待遇和职级。
4.降级、撤职、开除,从轻到重。
5.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虽然是处罚,但不属于处分。
5.1免职,更换职务时,也要先免职。
5.2引咎辞职,没有到处分的程度,只是从领导岗位下来。
5.3降职,一年不称职就要降职,没达到处分程度。
6.原则上处分期间的待遇,工资、级别、职级都不能升,但“警告”可以涨工资。
7.单个处分最长24个月,记大过(18个月),数个非法可合并处分,吸收原则,种类不同的,重大吸收轻的;种类相同的,处分相加,最长48个月。
处分的具体程序
1.初步调查和立案,都需要负责人同意或者批准。
2.双规,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
3.调查期间,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要停止职务;不能辞职(但是能辞去领导职务),不能交流岗位,不能办理出国手续。
4.处分决定需要经过领导成员集体讨论。
5.处分结果书面通知公务员。
6.处分作出之日起生效。
7.减轻、从轻:即说且做的,主动交代,有效避免严重后果,减轻(质变);只说或只做的,从轻(量变)。
8.退休的,不能给处分,但是可以少发或者不发退休金。
9.已经被判处刑法的,仍然要处分,即开除。
10.处分解除:处分到期,且有悔改变现,没有新的违法、违纪。
11.解除生效时间:期限届满,自动解除。
12.处分解除后果:职位、职级、工资不恢复,但不再冻结。
政务处分法
1.监察法的配套法。
2.同一违法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处分只能择一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