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债权转让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转让的通知采用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都应允许。
解析:债权转让的通知,是让与人向债务人作出的关于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对于通知的方式,《民法典》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都应允许,但原则上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债权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如保险单、商业汇票、本票、支票等债的转让,以背书方式进行。
2.债权转让的通知于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效力,除受让人同意撤销的以外,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
解析: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于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效力。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以受让人为债权人,并不得再向原债权人清偿或者为其他免责行为。因此,一旦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与受让人分享,原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同时也表明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又将债权再转让给原债权人。
3.债权转让应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但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与原债权人的通知具有同一效力。
解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依照该条文义,债权转让应由原债权人通知。债权并非在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时生效,债权转让的通知行为实质体现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是一种处分权,该权利应由原债权人来行使。但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受让人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而债务人不提出异议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可以认定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有效的案例。受让人将让与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提示给债务人的,与通知有相同效力。依学者解释,是与原债权人的通知具有同一效力。
4.诉讼前,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但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债务人向其履行清偿义务的,除原债权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债权转让事实的以外,应当认定受让人没有诉权。
解析: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意味着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还没有建立起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此情形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及债权转让原理,受让人根本就没有诉权。当然,如果原债权人参加诉讼,并当庭告知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有效,受让人享有诉权。
5.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的诉讼中,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了债务人的,法庭可以根据原债权人及受让人的申请将原告变更为受让人。
解析:原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又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在诉讼中将债权转让通知了被告债务人的,该通知行为应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在此情形下,原债权人及受让人申请将原告变更为债权受让人的,并未加重债务人(被告)的义务负担,且不损害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故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债权转让的通知除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外,“诉讼”本身不能作为债权人通知债权转让的方式。
解析:“诉讼”本身是不能作为一种债权转让通知方式的,这与债权人在诉讼中通知债务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其应通知债务人,并请求变更诉讼主体,使债权受让人成为原告。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虽然发生在诉讼过程之中,但“诉讼”本身并非是债权人通知债权转让的方式。
7.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且能够推出债权人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人在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该通知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解析: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意味着其不放弃债权,明确和维持债权的存在,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明确和维持权利存在的要件,但尚不能因此认定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为债权转让通知仅属观念通知而非意思表示,如果其仅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而无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则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应是在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权利人主张权利)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情形之下,或者说应能够从债权转让通知中推出债权人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这一要件。当然,如果虽不能从债权转让通知中推出债权人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债务人在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认定债务人承认债务,构成债务人承认债务这一诉讼时效中断要件,也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8.在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未起算或者已经届满的情形下,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解析: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且能够推出债权人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人在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该通知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债权转让通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必须是在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起算或者未届满的情形下,在未起算的情形下,谈不上中断问题,在届满的情形下,也不涉及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而涉及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问题。
9.当事人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转让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协议,人民法院无须通知被转让债权的债务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该案诉讼。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可以转让,且对于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即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对此仅负通知义务。当事人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转让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协议,以消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被转让债权的债务人与该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涉,故其不应成为该案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无须通知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到该案的诉讼中来。当然,该案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通知该债务人的义务主体,以使被转让的债权顺利实现。
10.债权转让通知以非书面形式作出的,只要当事人能够予以遵守或者在发生争议时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通知的效力。
解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从该规定并结合《民法典》相关的其他规定来看,通知的形式应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宜进行限制。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只要当事人能够予以遵守或者在发生争议时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自应确认通知的效力。
11.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但债权受让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解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但该通知义务的履行并不是债权转让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即使债权转让时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仍为有效。只是债务人由于未受通知,其仍可以按照原合同规定向原债权人履行其债务,该履行为适当履行;债权受让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来源:法学45度,作者徐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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