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补二:《道德经》的著作目的的依据

上一次推送的内容,补上的是老子哲学系统的依据,此依据当然还是应该以老子说的原话为准。这一次推送的内容,补上的是《道德经》的著作目的的依据,同样的此依据当然也还是应该以老子说的原话为准。同样遗憾的是,历代以来无数的解读者因为没有读懂而在此处留下了太多的笑话。老子在《道德经》第一章结尾一句把自己著作《道德经》的目的概括为“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我们仍然以陈鼓应先生解读“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这一句为例。陈先生在《老子今注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出版)中只解释了“玄”和“众妙之门”,我在解读时依《老子》原文补上,这样可能更为完整一点。
玄:幽昧深远的意思。
苏辙说:“凡远而无所至极者,其色必玄,故老子常以玄寄极也。”(《老子解》)
范应元说:“玄者,深远而不可分别之义。”(《老子道德经古本集注》)
吴澄说:“玄者,幽昧不可测知之意。”(《道德真经注》)
张岱年说:“‘玄’的观念,亦即道的观念之变相。”(《中国哲学大纲》)
众妙之门:一切奥妙的门径,即指“道”而言(《老子今注今译》第77页)。
这是老子《道德经》第一章的最后一句,也是这一章由前面的推论而得出的结论性的一句。如果考虑到这第一章在《道德经》全文之中是总纲性的一章的话,那么,这第一章结论性的一句,其对《道德经》全文的意义就是不言而喻的,这一点无论怎么说可能也都是不会过份的了。
我们先看陈鼓应先生的解读。陈先生的解读关键之处有两点:
一是解释了“玄”的含义,玄即:幽昧深远的意思。之后所引用的语句,无论是“凡远而无所至极者,其色必玄,故老子常以玄寄极也”,还是“玄者,深远而不可分别之义”,以及“玄者,幽昧不可测知之意”,用现在的大白话说大概就是模糊难以说清楚的意思,如果加上张岱年的解读“‘玄’的观念,亦即道的观念之变相”,那问题就更复杂了,那无异于是说“道是模糊难以说清楚的”意思了。显然,这样解读前半句中的“玄”字的意义,与下面后半句“众妙之门”的明确表述是无论如何也无法连起来的了,当然更与老子在前面已经作了结论之后,还在表达这么模糊甚至难以说清楚的意思的话,这样解读实在有点说不过去了。
二是解释了“众妙之门”,意思是一切奥妙的门径,即指“道”而言。这里的“众”应该就是前面的“其”也即之前的“天地万物”,把“天地万物”理解为“一切”是确切的,但把“妙”理解为“奥妙”就有一点表示模糊不清的意思,而这样表达是有问题的。
我们如果把陈先生解读的这两点作为一个完整的句子放到一起,前一句表述的是这幽昧不可测知的、模糊难以说清楚的,后一句表达的是一切奥妙的门径,而这就是“道”。在陈先生的解读之下,这老子给出的整章结论一会儿是幽昧不可测知的、模糊难以说清楚的东西,一会儿又是一切奥妙的门径,而这就是“道”,仿佛又变成非常清楚的东西了,按陈先生的白话翻译就是“幽深又幽深,是一切奥秘的门径”,正如钱钟书先生所说“道难以解释详述”了。
这是陈先生解读的老子《道德经》第一章的最后一句。刚才我们已经说过,如果考虑到这第一章在《道德经》全文之中是总纲性的一章的话,而这一句又是这一章结论性的一句,那么,这结论性的一句还必然包含着其对《道德经》全文的决定意义,或者说,就是老子探讨“道”的价值所在,这与陈先生的解读相比,两者差距实在有点大了。
我认为老子在《道德经》第一章所得出的这个整体性结论,至少也要符合与一般论述类文章一样的一些基本要求:一是这个结论必须是清楚明白的,绝对不应该有前后模糊不清、甚至矛盾的地方出现;二是《道德经》第一章不但是全文的总纲,但是当这一章在已经明确了所有论述问题之后,即提出并且界定了客观之道与主观之道、事物的客观存在状况与主观存在状况的区别之后,同时还明确了客观事物及客观事物之间如何演化的问题,最后把客观事物及客观事物之间如何演化归结为客观之道的本质抽象或规定,那么,这个结论就不应该再囿于对“客观之道”的论述了,而应该是在论述清楚“客观之道”之后,揭示“道”的价值与意义了,否则老子就没有论述“道”的必要可言了;三是这个结论应该是对老子《道德经》第一章之后的全文论述起着提供指导性建议或衡量标准的基础性甚至关键性作用。
如果要符合上面这些要求,那么,老子这一句得出了什么样的结论了呢?显然,陈先生解读的两点是难以符合这些要求了。我们知道结论必须回到前提之中去寻找,也就是“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这个结论必须结合前面的论述来理解。第一,这里的“玄”字不能如一般的理解那样,含有幽昧不可测知的、模糊难以说清楚的意思,相对于结论而言,这里的“玄”字则必须解读为清楚明白、明确确定的意思。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个清楚明白、明确确定的意思指什么呢?在前面的论述中,与“玄”字相关而又表述了这个清楚明白、明确确定的意思,就是“故常(恒)无欲以观其妙,常(恒)有欲以观其徼”这一句,因此这里的“玄”字就应该理解为“微妙”,又因为这个句子是对举关系,这里的“徼”字也是可以被包含在“微妙”之内的。第二,如果对“玄”字的理解还含有再次重复强调前面论述之意的话,那么老子的结论重点其实是落在“众妙之门”的“门”字之上的,这个“门”字陈先生的理解的前半就是“门径”是对的,这个“门”我们现在一般也理解为“途径”,甚至还可以理解为“方法”;但后半即指“道”而言则是错的,如果一定要把它理解为“道”的话,这里的“道”与之前老子竭力想要揭示的“道”在性质上已经大变了。因为之前老子想要论述的问题是客观之道究竟为何的问题,当老子把“现实事物”、“天地万物”搞清楚弄明白之后,在说了“此两者,同出”之后,应该说老子已经回答了客观之道究竟为何的问题,也相应的把黑格尔毕生想要解决的“逻辑与历史的一致”问题中的“历史”部分即客观事物的必然性问题解决了,老子接着想要告诉人们的已经是可以在客观之道的指导之下,如何展开对客观事物的思考、甚至行动的结论问题了,而这其实就是黑格尔毕生想要解决的“逻辑与历史的一致”问题中的“逻辑”部分了,而这里的“逻辑”其实就是“主体逻辑”或“主观逻辑”了,也即“主观之道”了,也即俗称的“门道”之道了。论述至此逻辑与历史才达到了真正的一致,也只有这个论述至此,谈论“主观之道”或“主观逻辑”才是有可能和价值的。所以,老子论述清楚了客观之“道”究竟为何之后,进入下一步揭示“道”的意义与价值所在了;这一结论也可以说就是老子《道德经》之后的全部文字得以成立的基础,否则老子通过论述客观之道而想要给人们提供如何思考客观事物并据以行动的指导性建议或衡量标准的目的就会落空了。
结合上面符合这些要求和两点理解,那么,老子在这一句得出的结论就是,客观事物自身动态演化的两种基本状况是必然而又微妙的,这正是我们理解和把握一切事物奥秘的途径或方法。这一点恰恰就是老子著述《道德经》的目的所在,他提供给了我们理解和把握客观事物的一种根本的哲学思维方法。
至这次推送的内容为止,大致就是拙著的绪论部分。因为拙著绪论篇幅有点长,不适合完整推送,无奈只好分开成片段推送。在这几次的推送又集中在对《道德经》的概念厘清、系统梳理和著作目的的分析上,而在绪论部分除了陈鼓应先生对《道德经》第一章的翻译之外,还附有钱钟书等四位大师的翻译,这里只好割舍了,待逐章推送的时候再放上。
再说几句重复的话。在这里的诸位,有缘看到读到我推送的文字之前,应该先明白一点,自《道德经》问世以来,她从来就不是一部大众读物,因此,诸位如果之前没有读过几遍《道德经》,或者看过几本不同解读者解读的《道德经》,那么,我真诚的希望诸位能够补上这些功课,再来看我推送的文字,那样可能才会让你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相反的话,这里就不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