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第七章 语言游戏(中)

2023-07-21 21:39 作者:小雄King  | 我要投稿

“直指定义”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语法》和《哲学研究》中详细讨论了这种解释意义的类型。论题的论述提出了语法规则应当是什么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给一个表达式——作出一个直指定义,就是指明某种样品,那个样品称为语法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解释被这样定义的表示的定义。这个样品可以用作一个范例,只要样品以这种方式起作用,我们所涉及的就是语法问题。

      

       直指定义对书面和口头的符号进行解释不是语言的应用,而是语法的一部分。这种解释处于先于任何应用的概括的水平之上。

 

       属于语法的是把命题与实在相比较的一切必要条件(方法),即理解涵义的一切必要条件。一种直指定义,作为一条语法规则,是为在语言游戏中“走一步”做准备。进行一种实际的游戏——这条规则及其它规则的使用——属于应用的范围。

 

       维特根斯坦驳斥的正是:人们用一个直指定义来意指一个名称和一个对象之间的直接相关,而不包含或预先设定一整套彼此相联的符号系统(语法规则)。

 

       需要别的概念和规则网络构成的预备性的背景,直指定义才能成功的进行。

 

       一个人必须已经知道(或能知道)某种东西才能问一种东西的名称。(即直指定义完成后,他才能“把握”他所知道的是什么)

      

       你可以涉嫌向他已经学会了这种游戏的规则,却没有见过一枚实际的棋子。这里棋子的形状相当于词的声音或形状。如果他已经玩过别的游戏,或已经观察过别人玩“并且也理解”这些游戏(相似的东西)。而且,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他才能恰当地在学这种游戏的过程中问:“你把这(直指定义后)叫什么?”

 

语法的自主性

       “这就是A”,这个表达式有两种不同的方法来理解:

(1)它本身就是一个命题。(2)这个句子是一个定义。

       应用这些规则可以说是产生了一个并非任意的结果,它可以被观察充分地加以支持,但没有理由说采用这些规则也同样不是任意的(即规定这些规定时,不能说不是任意的)。人们采用的任何制度都只是一种约定的东西,不能求助于对实在的某种描述来为之辩护。

       “语言和实在”之间的联系由词的定义造成的,这些定义属于语法,因此语言是自立和自主的。语法规则是一些约定的东西。它们既不真也不假。另一方面人们可以提出各种试图描述实在的某个部分的命题。这样的命题非真即假。然而,表述这些命题得依赖和利用这些语法的约定。它们的涵义以某个语法规则的使用为基础。语法规则并不依赖命题为之辩护,但命题的涵义取决于语法体系,其真假则取决于我们发现的实际情况。

      

       采用一种语言体系(一套语法规则)是一个约定问题。因此是任意的,所以不能说任何一种语言体系本身同实在相一致或抵触。虽然说从逻辑上可能从另外一些规则中推出某些规则来,从而为后者提供理由,但采用第一套规则中推出那些规则却不能依赖这个同样意义上的理由。语言体系(或者说规则体系)既不依赖理由,也不依赖实在,而必须依赖约定。

 

       确切些说,构造各种各样的语言是人类聪明才智的运用。它是人类活动的产物,不考虑它是人类的产物就不能理解它的地位和功能。

 

“标准”

语法规则:

(1)直指定义。借助一套可以弄清支配这些表达式使用的语法规则的类型的标准。这种标准使人注意各种情况,分辨清楚这些情况可以使表达式运用得当。

(2)语词定义。那个名称指的是谁,一种主要的方法就是提供一系列或一组描述的标准,这些描述有助于认出所指者。

(3)词项意义标准。把多重标准用作解释一个词项的意义。

 

       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相对于它们在约定的、确定的、界限内的有限性来加以判断。我们必须始终记住,这些界限是我们划的,所以我们总是可以重划。没有一个绝对理想的、唯一正确的划界方法。

       维特根斯坦常说标准是各种类型的证据。我们通过用“证据”来指那些事实的陈述(个别时间的观察报告或建立在观察材料基础上的概括),这些陈述准许宣布作为基于这种证据的结论的另外某个陈述为真(或可能为真),维特根斯坦用来考虑标准证据的“证据”一词,要比普通的使用意义更广。在他的使用中,“证据”既包括普通的事实证据,也包括“标准证据”。

在这种广义上的一个“证据”是对使用某个表达式或作出一个论断提供辩护或根据。就标准证据来说,理由、根据或辩护在于借助某条语法规则以支持人们将一个语言表达式用于一种特定情形中。不能把借助的语法规则看作是一个事实的(经验的)证据。(然而,采用标准规则最初可能是受了这种经验的启发。)一旦某物像一个标准那样起作用,它就是一条语法规则的一部分,因而是一个通过约定决定的问题,而不是事实上的真假的问题。

       因此,维特根斯坦想把作为语法的、因而和某个表达式意义的解释有关的标准,同事实的、经验的、被发现在经验中有效的那些征兆区别开来。标准作为一个约定的东西被采用:采用它们要求做出一个决定(约定)。征兆是在经验中发现的,因此不是一个选择和决定的问题。为区别两种类型的“证据”,我们可以说标准提供了非归纳证据,而征兆或其他关于观察到的观察的报告则构成归纳证据。我把“征兆”称为经验教给我们的一种现象,它以某种方式同作为我们的定义标准的现象相符。

       简单的考察一个特定的句子并不能说出它是一个诉诸标准还是描述一个征兆。在某些情况中——例如在科学发展中的一个特定阶段,一直到那一刻一直被看作是一个经验上确定的“征兆”的一个东西,此后可以被当作是一个标准。一个句子很容易就能从一个描述征兆的句子变成人们把它当作标准的句子。然而,如果一个句子被当作标准——当作解释一个表达式的意义的一条语法规则——它就不能同时被当作一个事实的假设,一种其真值取决于观察所得资料的经验的相关物。

       我们一般并不按照严格的规则来使用语言——它也不是靠严格的规则来教给我们的。对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来说,没有什么比摇摆不定更加普通了,因为一种现象有时被看作事态的征兆,有时被看作事态的标准。

“意谓(意指)”和“理解”

       维特根斯坦根本反对笛卡尔式的二元论类型的哲学。在他看来,意谓(意指)和理解同别的“思想”模式一起,与使用语言的各种活动完全等同,思想、意谓和理解不是平行与语言使用的过程,它们就是语言的使用,同语言的使用不可分割。

       要理解“理解”、“意指”(意谓)和类似的“思想的活动”,就应该通过可以明显发现的对于各种教和学的情形的依赖,来考察人们在获得使用语言的技巧有关,这些规则支配着不同的语言表达式的使用。在使用语言时取得和掌握这些技巧是公开的事情。一个人取得和运用这些技巧,并不需要求助于隐蔽的、私人的精神过程或机制,它们用可以让一种公开的方式来测试。——一种“内部过程”需要外部的标准。

“私人语言”                                                        

私人语言的主要特征:

(1)     这种语言中的个体词是指只有说话者知道的东西——即私人知识。

(2)     这种语言中的个体词是指说话者他直接的私人感觉——即私人所有权。

(3)     别人不能理解这个语言——即私人理解。

 

第一条特征是和私人语言中语词所指的东西的知识有关。语言是私人的是因为知识是私人的,而只是是私人的是因为这种语言的词所指的对象只有说这种语言的人才知道。我们必须依靠一种“间接的”和“外部的”方法。我们所达到的只是别人的“外在行为”,而决不是他私人的精神经验。

第二条特征是同“私有”另一个意义,即同所有权的意义有关,这种语言词指的是唯一一个人——说这种语言的人所有的那些精神经验。说话者所有的这些感觉别人不可能有,它们不能与别人共有。像“别人不能有我的疼痛”。

       第三条特征是引出私有的这两个方面(私人知识、私人所有权)的结果。在除说话者外它不能被任何人理解的意义上,语言是私人的。作为一种语言,它是不能传达的。

 

       关于私人语言的根本问题,实际上不是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样本,而是没有人知道是否别人也有这种或别的样本。因此可以作这样的假设——虽然不能证实——一部分人有一种红的感觉,另一部分人则有另一种红的感觉。                  ——名称来指称私人感觉上面

 

对私人语言观念的另一个批判是针对这种主张,即只有讲这种语言的人才有关于讲话者内在感觉的存在和特点的知识,即对此具有完全的确定性。而别人只能猜测或推想这一点。

 

       在一种设想的私人语言中,词项的使用不可能建立在任何有效的语法规则(无论是直指定义还是标准规则)的基础上,而在语言共同体所使用的日常语言中,这些规则证实以有效的方式出现和起作用的。


第七章 语言游戏(中)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