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14-刑事审判概述


14-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的特征
职权性
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
公开性
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独立性
中立性
公正性
终局性
审判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如:男女关系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注意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当事人提出的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
例外: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宣判必须公开
评议一律秘密进行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犯罪时未满18岁+判决为5年以下
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的人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直接言词原则(理论)——我国没有确立
直接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在场原则)
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
直接采证原则
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言词原则
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辩论原则
主体
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内容
证据问题
事实问题
程序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审理原则)(理论)
要求
审判不断,人员不换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若要更换,则应重新审判
更换为后补的法官和陪审员除外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庭审中断时间较长的,应当重新进行审理
意义
实现审判公正和效率
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迅速审判权
迅速审判权:指被追诉人在受指控后,有权获得及时的审判
让裁判者正确裁判
实现审判监督,防止司法不公
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
含义
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一审的裁判不立即生效
上诉期内无上诉和抗诉,才生效
二审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不得上诉和提出二审抗诉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例外
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不终
死刑案件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审判组织
独任庭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可以独任庭,可以合议庭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独任庭
陪审员 ×
合议庭
组成和人数
基层、中级一审
审判员3人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
高级一审
审判员3人至7人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
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5人合议庭
最高一审
审判员3人至7人
二审(法律纠错)
审判员3人或者5人
死刑复核
审判员3人
注意
特定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缺席审判、强制医疗程序、减刑、假释案件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
审理规则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记录记入庭审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
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评议规则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人民陪审员制度
正面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28周岁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禁止性条件
职务禁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其他
违法违纪禁止
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参审案件(随机抽选)
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任期
5年,一般不得连任
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法院审判上述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形式和职权
三人庭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
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七人庭
陪审员的职权(事实审)
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
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审判委员会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拟制处死刑的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 → 提请院长决定 → 提交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