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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vs.合同的无效情形

2023-02-24 16:01 作者:上海滩的小法师  |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区别于我国《民法典》中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面进行一个简单的对比:

        我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6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典》合同编未统一列举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在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也就是按照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32条、第144条、第146条第一款、第153条、第154条、第497条、第506条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典型的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如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合同)而订立的合同;(四)违背公序良俗而订立的合同;(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七)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中的(二)、(三)在合同无效情形中均有体现,但情形(一)中规定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在合同(或者说民事法律行为)中只属于可撤销,而不是直接无效。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148-151条之中。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在于:无效的法律行为是自行为作出时起自始无效,从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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