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吃油泼面不给钱,老板报警求助,没想到民警却说了这样的话
河北石家庄,女子吃8元油泼面不满意,拒绝付钱还报警,老板气得要疯,民警来了却让她更加嚣张,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一天中午,一名年轻女子走进了老王面馆,她穿着一身时尚的衣服,戴着墨镜和口罩,看上去很有气质。她坐在了靠窗的位置,拿起菜单,随意地翻了翻。
老王是这家面馆的老板兼厨师,他看到女子进来后,就热情地打招呼:“欢迎光临,请问您要吃点什么?”女子没有回答他,只是指了指菜单上的油泼面。
老王点了点头,说:“好的,您稍等一下。”说完,他就走进了厨房,开始为女子做油泼面。老王做油泼面已经有十几年的经验了,他对自己的手艺很有信心。
他先把面条煮熟捞出,然后在碗里放上蒜末、辣椒、花椒、酱油、醋等调料。最后,他把烧得滚烫的油从锅里倒在碗里,顿时冒出一阵香气。
老王端着一碗香喷喷的油泼面走出厨房,放在女子面前。他说:“您的油泼面来了,请慢用。”女子没有说话,只是掀开口罩,露出一张精致的脸庞。她用筷子夹起一根面条放进嘴里嚼了嚼,然后皱起眉头。
老王看到女子的表情后,心里有些不安。他问:“怎么样?味道还行吧?”女子摇摇头,说:“不行!这个味道太难吃了!你这是什么油?地沟油吗?你这是什么蒜?没有蒜味!你这是什么辣椒?没有辣味!你这是什么花椒?没有麻味!你这是什么酱油?没有鲜味!你这是什么醋?没有酸味!”
老王听了女子的话后,顿时火冒三丈。
他说:“你说什么?你敢说我用地沟油?你敢说我做的油泼面难吃?你知不知道我做油泼面已经有十几年了?你知不知道我这家店每天都有多少人来吃我的油泼面?你知不知道我这碗油泼面只要8元钱?你以为你是谁啊?你以为你是美食家啊?你以为你是大明星啊?”
女子不屑地看了老王一眼,说:“我不管你做了多久,我不管你有多少人来吃,我不管你多少钱一碗,我只知道你做的油泼面不合我的口味,我不喜欢,我不吃,我不付钱!”
老王气得浑身发抖,他说:“你不付钱?你开什么玩笑?你已经吃了一口了,你就得付钱!你不付钱,我就报警!”
女子冷笑一声,说:“你报警?好啊,你报警吧!我也报警!我看看谁怕谁!”说完,她就拿出手机,拨打了110。
接到报警后,民警小王立即出警。刚进到涉事面馆,女子就十分委屈地向民警诉说,她刚刚的“悲惨”遭遇。女子声称:回想那个味道,它根本就不香,没有泼出来那个蒜末的味道!
经过了解,小王得知女子名叫李丽,她表示老板刚刚做的这份油泼面味道不够香,远远达不得她的预期,她对味道很有追求,在其他店吃的都很满意,因此拒绝付款。
小王还得知,在他到来之前,李丽已经叫老板重新为她做了一份油泼面,并声明如果还是做不出来她喜欢的味道,老板就别想拿到面钱。
面对如此挑剔的顾客,老板感到十分无语。吃个8元的面条,还能吃出什么山珍海味的味道来?尽管看不惯女子的这种无理要求,老板还是帮她重新做了一份。
在此过程中,女子又点了一瓶3元的啤酒。老板做完面条后,重新把面条端到她面前。女子便一边喝着啤酒,一边吃起面条。
酒足饭饱后,老板找李丽付钱。但万万没想到,女子还是同样的一句话。声称这次做的味道还是不行。只能付给老板3元的啤酒钱。
老板瞬间傻眼。他开店这么久,从未见过因不喜欢饭菜味道而坚决不肯付钱的人。
面对警察,老板表示。自己开店以来生意一直很好。每天吃饭的客人都排着队。自己根本忙不过来。从来没人说过不好吃。更没有不符合口味就不给钱的说法。
更令老板气愤的是。双方争执过程中。女子说面之所以不好吃。是因为老板使用地沟油!不肯付钱就算了。还说自己用地沟油煮面条。来诋毁自己的店。这让老板十分无语。
他表示。自己并不是在乎这几块钱。要是女子真有什么困难。免费做一份面条给她也未尝不可。但因味道不喜欢而不付钱。老板实在无法接受。
这件事情很快就在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李丽是一个无理取闹、不尊重他人劳动的人,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老板一个公道。
也有网友认为老板是一个不讲卫生、不讲质量、不讲服务的人,应该改进自己的做法,提高自己的水平,满足顾客的需求。
还有网友认为民警是一个不负责任、不尽职守、不公正公平的人,应该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不偏袒任何一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
1、消费者是否有权因为不喜欢商品或者服务的味道而拒绝付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和质量保障的权利,但也应当履行付款的义务。
只有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约定不符时,消费者才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等救济措施。
如果消费者仅仅因为不喜欢商品或者服务的味道而拒绝付款,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没有质量问题或者与约定不符,那么消费者就没有依据拒绝付款。
否则,就会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李丽在购买老王面馆的油泼面时,并没有与老王约定油泼面的味道要达到某种标准,而老王提供的油泼面也没有质量问题或者与约定不符,那么李丽就没有权利因为不喜欢油泼面的味道而拒绝付款。
她应当按照老王标明的价格支付油泼面和啤酒的费用。
2、女子说老板使用地沟油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根据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因言论、文字、图片、视频等损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或自尊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或自尊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以言论、文字等方式损害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或自尊权。
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不满或者投诉,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表达,不得恶意诽谤、诋毁或者造谣。
如果消费者的言论、文字等损害了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或自尊权,造成了经营者的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那么消费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根据情节给予赔偿。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李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说老王使用地沟油煮面条,这就是对老王的诽谤和诋毁,损害了老王的名誉权、荣誉权和自尊权,也可能影响了老王的生意和收入。那么李丽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向老王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消费者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以言论、文字等方式损害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或自尊权。
如果对商品或服务有不满或投诉,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表达,不得恶意诽谤、诋毁或造谣。
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以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
如果对消费者有不满或投诉,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处理,不得故意欺诈、暴力或威胁。
消费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发生纠纷或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解决,不得轻易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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