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违法吗?当然!请不要知法犯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发票是一道红线!企业千万不能碰!不仅面临税法,还可能触碰刑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真实发生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我们在众多虚开发票的案件中发现,总会有很多企业“无辜”中招,明明是正规途径取得的发票,却被税务机关稽查。比如,犯罪团伙虚开发票814份,如果有的企业明明是真实发生的交易,但是却取得虚开的发票,应该怎么办呢? 而尽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有些情况往往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和税前扣除。 注意几个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提醒:这一点是最最重要的一点,也是基础焦点问题。假如连交易都是虚假的,那必然是存在问题的。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3)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真的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确实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提醒: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且不予出口退税,已进行抵扣或退税的需要追缴。 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情况:同时满足2个条件 (1)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 (2)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扣除凭证不仅限于发票,若其他凭证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且税务机关认可,则可以凭借该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