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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次大陆》书摘记录-06

2021-09-29 23:59 作者:小鹰不挑食  | 我要投稿

家庭、社会与政体

家庭、社会和政体

家庭

婚姻制度很相似对吧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可以看到传统印度的婚姻制度与中国是多么的相似。

这里谈的婚姻制度,其实是指高种姓的婚姻制度,他们显然更具有典范性,但显然不是古印度的全部。他们也大多青春期前就订婚或者结婚,童婚也是存在的。结婚的典礼,就是明显的吠陀宗教仪式,直到现在,可以说吠陀流传下来的仪式中,最常见的了。

家族

印度家庭多代同堂,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财产,意即家庭是财产的唯一持有者,家中男性皆持有财产份额。

家庭财产共有,以及性别差异
家族父权制,但是他更像是经理

父权制度下的家族,我们中国人太能理解了,甚至都不用多说。

宗教的影响无处不在

印度的家庭会有大量的宗教仪式,以前提到过。家庭的目的在于家庭之外,并非只是为了照顾生者和繁衍后代,更是为了供奉祖先,并借此确保他们在父祖世界持续拥有一席之地。因此,家庭的土地继承与供奉祖先的职责息息相关。

生育,以及各种看起来很神奇的制度

前面的篇章,我们已经知道吠陀宗教并不是一直统治着印度,那么实际上家庭制度在印度也是可以细分着说的。

  1. 高种姓与低种姓:“法论”中家庭规范适用的范围是高种姓,当然财产或者说家庭不动产也有很大的关系。高种姓之间亦有区别,富有的大家族和贫穷的小家庭的生活方式差异也极大。比如小家庭的婚姻制度就比较自由,也缺乏父权制的特点。

  2. 父系与母系:母系社会在印度是存在的,甚至直到现在。喀拉拉邦和泰米尔纳德邦的部分地区,包含喀拉拉的王室和地主贵族[称为纳亚尔人(Nayar)],直到最近时期,他们仍居住在大型母系地产上,地产由母亲和女儿共同所有。虽然纳亚尔人是虔诚的印度教徒,可见地区惯例和习俗是被承认的。

  3. 北印度与南印度:地区差异,很容易理解吧。说达罗毗荼语的南印度人与斯里兰卡人倾向“交错从表”婚姻,意即让自己的子女和异性手足(兄妹或姊弟)的儿女,或者是远房的类似表兄弟姊妹成婚。

  4. 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伊斯兰教法会允许堂兄弟姐妹的婚姻,这违反“法论”中的近亲嫁娶的原则,伊斯兰的离婚、再婚和继承制度也很独特。

可见,印度的家庭生活的千差万别,印度也是一个很广大的范围,不同的民族,地区,宗教等等的差异,不可混一看待。

社会

更广泛意义上的婚姻制度

提到印度社会,很难不想到经典的“种姓制度”。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这种种姓制度叫做瓦尔那制度,也最为我们所熟知。但是还有一个词,“迦提”,也用来指种姓。“法论”认为,迦提是四瓦尔那之间的婚姻所形成的亚种姓,实际上他们的来源复杂的多,部落民,手工业者,某些地区族群等等。

名义上,种姓与特定职业相关,但是也可以另择他业。种姓之间的部分关系是经济交换关系;通常并不是以货物和劳动来换取金钱的市场交换关系。

种姓间的关系也受不洁和污染观念的支配。应该减少与较低种姓人的身体接触,因为他们的洁净度相对较低,可能通过熟食、水和性关系传递。但是接受洁净度较高的高种姓的食物那是大大的好啊。

种姓制度现在也存在

政体

政体亦与宗教相关

大略的说,反吠陀宗教,偏向于“共治”,婆罗门的吠陀宗教则偏向王权统治。

政体与社会形态也有关系
不同的君主制文化

根据前面篇章的铺垫,我们可以知道,所谓英雄君主,出现在雅利安人的部落制王国中,武士国王在战争时期拥有的权力和平时拥有的权力天差地别。《政事论》中的君主,让我们想起了中央集权的孔雀帝国,帝国从残酷的战争中形成,必须工于心计,帝王之道。“法论”中所说的神圣君主,来源于古典时期的政治模式。中央确实有一位具有神性的君主,地方上却是多元松散的小国,是一种朝贡帝国体系。所谓的君主统治,更多的是社会秩序与等级秩序的守卫者,仲裁者。这种王权文化与我们熟知的专制主义并不能完全相等。


直到现代,国家的中央权力才能伸入社会体系的每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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