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概论》10.1 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地租(2)
由于在不同的国家里农村资本主义发展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尽相同,因此,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在具体形式上也就存在一些差别。但是,无论在哪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大部分农业土地都是集中在大土地所有者即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新式地主阶级手里。这种大土地所有制,由于一系列的历史原因,在英国较为发展。在那里,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但他们自己并不从事经营,而是把它出租给租佃资本家,由后者雇佣农业工人来进行经营。
土地所有权完全同农业经营相分离,并且同人身依附关系相分离,这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典型特点。因为只有在这样一种土地制度下,农业中才会同时出现三个互相依存但又互相对立的阶级:地主、租佃资本家和农业工人。地主阶级是一个十足的寄生阶级,他们完全脱离农业经营,单纯依靠对土地的私有权从社会取得贡献。马克思曾经这样描绘过英国的地主:“一个有土地所有权位置在苏格兰地方的地主,竟然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安度他的全部生活。”[1]
当然,除了像英国这种典型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形式外,也有一些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经营的分离,并不这样明显。例如在法国和美国,就有相当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直接经营资本主义农场。但是,这些土地所有者为了获得经营农业的资本,往往要以土地作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而且这种抵押贷款的数量又以巨大的速度增长着,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名义上虽然仍旧属于农业资本家,但实际上却已转到银行的手里。他们向银行交纳的利息,实际上相当于租佃资本家向地主交纳的地租。抵押银行是地租的受取人,因而也就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所以,从本质上说,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经营还是分离的,所不同的只是形式比较隐蔽而已。列宁在谈到土地抵押时曾经写道:“实际上,土地的抵押显然是地租的抵押或出卖。因此,在抵押制下也同在租佃制下一样,地租的获得者(=土地占有者)与企业利润的获得者(=农户、农业企业主)是分开的。”[2]
至于那种既不依靠租佃土地也不依靠抵押贷款而独立经营资本主义农场的土地所有者,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有的。这种人是身份是二重的,他们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农业资本家。而他们的剥削收入,也就包括地租和利润两部分。不过,这种“一身二任”的现象,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毕竟只占极少数。为了使我们的分析能够切合实际,和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在下面分析资本主义地租时,要从上述英国这种典型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出发,而把其它形式加以舍象。
注:
[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725页。
[2] 列宁:《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