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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在劳动纠纷中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23-06-14 07:34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部分小区逐渐建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开始实行小区自治,不再聘请物业公司,而是自行聘请工人并承担物业服务的责任。此时,如果业主委员会聘请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业主委员会是否是一个适格的诉讼主体?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简称“业委会”)于2014年依法成立并登记。该小区实行小区自治,没有聘请物业公司,由业委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17年6月,段某受聘于该业委会成为该小区的工人。2019年1月,段某在工作中跌落,当即被送往医院并住院治疗。2020年初,段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段某与业委会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段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业委会认为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且双方建立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段某未遵守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应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经办法院认为,关于业委会有无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的答复可知,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中,某小区无物业公司,由业委会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现业委会与其雇请的工人发生争议,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业委会具备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关于业委会与段某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业委会仅是该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其与段某之间亦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并未为段某缴交社保,业委会与段某之间不构成上述法律载明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成立劳务关系。最终,经办法院判令业委会向段某支付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的答复可知,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此,本案中的业委会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

但在实践中,每个小区的实际运作情况不一样,每个业委会从业主大会中得到的授权不一样,每个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章程不一样。此时,如果在没有理清业委会具体权限和功能的情况下便判处业委会需要承担责任,则可能导致执行难等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业委会是否作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会着重审查业委会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否是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的民事活动。

如果业委会得到了相应的授权,则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此时业委会是代表全体业主作为诉讼参与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实际的责任承担主体是全体业主,因此并不存在业委会无相应财产无法承担责任等执行的障碍。

如果没有得到相应的授权,则相应的法律后果由相应的个人或者组织自行承担,而非由全体业主承担,业委会此时一般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本案中,该小区实行小区自治,由业委会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段某则是该业委会聘请的工人。因此,应认定是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的民事活动,业委会可代表全体业主作为被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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