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律师


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委托律师?
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为法律知识缺乏而不知道如何聘请律师。
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
一、经济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如下:
第一审民;
庭负责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离婚、赡养、扶养、继承和其他家庭关系;
(二)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的刑事自诉和行政公案;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本辖区内重大涉外民事争议。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本辖区重大涉外民商事争议的,
是指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在外国有居民资格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经济纠纷案件的受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起诉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经济纠纷案件的立案标准: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下列起诉不受理:
1、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的再审申请;
2、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受理的其他情形;
3、判决宣告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裁定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
4、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
四、关于经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1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2主张只要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言的方式,主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解除合同的,应当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合同约定不明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判断依据来处理违约金的归属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