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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馆 | 子产“铸刑鼎”中的“礼法之争”

2023-07-19 10:54 作者:法律之光官方账号  | 我要投稿


公元前536年三月,郑国的正卿(相当于宰相)子产,将郑国的刑法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放在王宫门口,向全国老百姓公布。在此之前,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法律,也没有公布过其他制度文书。子产的这次“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也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

这在现代人看来是一件司空见怪的事情,在当时掀起了轩然大波。

一、子产“铸刑鼎”的历史背景

在子产铸刑鼎事件之前,中国一直实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一书中说,春秋时期,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这当然是一种古老专制时代的遗迹。

子产不顾贵族的极力反对,决心打破这种愚昧,他对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在这个基础上主持编订了三种刑法,并将其公诸于世,让老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无疑是进步的“法治”理念。当然,子产公布法律也破坏了当时现有的政治格局,侵害了贵族利益,遭到很多贵族反对。


二、叔向的反对

“铸刑鼎”后,晋国的大夫叔向写信痛斥子产:法律应该保密,不应该公之于众。本来民众怀着恐惧之心,不敢随便乱来。一旦平民百姓也知道法律的确切内容,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于是便会不俯首听命于官员贵族的任意摆布,而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官府对他人依法进行争辩,就会造成种种争端事情的出现,犯法的人也就会多起来,郑国的败落也就为时不久了。(《左传》记载的叔向信件原文:“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上。并有争心,以徽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对于叔向的这一通批评,子产的回复很简单,只有两句话。第一句是“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子产先是谦虚地表示自己没有像叔向考虑得那么长远,只是出于“救世”的目的。因为子产和叔向所处的地位不同,叔向是晋国普通的大夫,而子产是郑国的执政。两者身份的不同,所遇到的情况也不同。而且当时的郑国是中原地区的一个小国,四周都是大国。而郑国地势又是一马平川,无险可守,经常成为大国争霸的战场。作为郑国的执政,子产必须周旋在各个强国之间,摆事实,讲道理,为郑国争取生存环境。郑国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它交通发达,商贸往来繁密,是一个社会流动性大,商人等新社会阶层力量强的国家。郑国可以通过吸引商贸、招揽新式人才等方式来提升国力,图强生存。那为了实现这一点,公布成文法,坦诚地吸引各方力量就是子产的目的了。

第二句话是“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就是说我不能接受您的意见,我还是要公布刑法,这是现实情况决定的,我非常感谢叔向大夫您的来信。

子产表示要坚定不移公布法律,其结果是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大众欢迎,犯罪案件减少了。郑国注重商业,过去贵族利用刑罚的随意裁量权,压榨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对国家很不利。子产公布法律,限制了贵族特权,促进了郑国农业和商业的发展。

子产此举,开启了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春秋时期,宗法贵族的气势减弱了,新的地主阶层兴起。各利益集团、社会阶层以及经济条件都在发生变化,“铸刑鼎”这一重大改革措施符合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事实证明,随着时代潮流的演变,终究是由法治取代了礼治。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在子产“铸刑鼎”之后二十多年,也把刑法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布。


三、孔子的反对

在晋国公布了法律之后,孔子说,晋国大概因此要灭亡了。人民知道了法律,只看鼎上的条文,不看贵族脸色,怎么能显出贵族的尊贵?孔子一向最重视礼,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认为法律是有害的。所以他对“铸刑鼎”如此猛贬,并不奇怪。孔子认为,人们一旦知道了法律条文,就会现实地专注于法律,只求免于犯罪,不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这样就会渐渐就失去内心的廉耻,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就降低了。理想社会是人人讲仁爱,家家谈道德,全社会都有超高的道德水平,没有违道德的言行和冲突争斗的情况。在建设这样的理想社会的过程中,道德、礼法、说教等是主要的手段,法律是次要的,刑罚更是不应该公布于世。


四、“铸刑鼎”中的法哲学思想

道德与法律的争论,也许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话题。子产也承认道德、礼法的重要性,他曾说过:“德,国家之基也。”在和大国周旋的过程中,子产也多次利用礼法制度来为郑国争取权益。但,不同的时代背景,不同的身份处境,对道德与法律两者的关系的侧重也有所不同。比如,叔向所在的晋国,是当时的超级大国,根本不存在生存压力问题,所以容易倾向于高扬道德的旗帜;而像郑国等挣扎在大国面前的小国而言,道德拯救不了自己,只能依靠务实的态度生存图强。这是子产和叔向两位好朋友意见相左的一个现实背景。后世参与道德与法律争论的很多人,也难免因为所处时代、局势和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发出不同的声音。

人们可以因为现实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意见,但是不能忽视一些本质的内容。比如,叔向等人可以站在道德立场上反对公开法律,但是不能忽视秘密执法对平民和奴隶阶层的侵害。贵族把法律垄断在自己的手里,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贵族阶层的利益。但广大的平民和奴隶就会成为任由贵族官员宰割的羔羊,他们的权益一点都得不到保障,他们对自己言行的是否得体缺少相应的判断标准,这样如何让他们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也许事实正如叔向说的那样,公布成文法会逐渐降低社会的道德水平,但当时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这一点绝对是“得大于失”。

一 END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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