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生成

在由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与法律技术构筑的现代法律控制系统中,法律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宏观、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是隐藏于表层的法律规范与原则之下的一种有深度的、更高层次的,对法律规范等具有控制影响作用的一个集法律信念、理想与精神等于一体的有机整体。
其作为一种基础性、本源性和纲领性的法治元素贯穿于法治实践的全过程,被法理学家尊奉为“法律最高的价值”,是“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
刑法理念是法律理念在刑事领域具体化的产物,是刑事法治实践的灵魂,它不仅深刻地影响着刑法制度的具体实施和刑法技术的实际运用,成为实现法律目的、弘扬法律价值的重要力量,而且还从反思性的角度审视刑事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缺陷与弊端,为刑法制度、刑法技术乃至刑事法治实践方式的进化和发展指引方向并提供动力。
然而,囿于历史局限性,刑法理念的价值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刑法理念的理论探讨的阙如致使刑事法治建设在迷雾中艰难摸索。
这种局面直至上世纪80年代晚期才得到改善,刑法理念伴随着刑法哲学研究的勃兴而渐入学者眼帘。
刑法理念作为受到相应社会生活条件制约的观念上层建筑,不同历史条件下所培植出的刑法理念呈现出承袭却又各异的特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当代中国刑法理念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晚期,是在反思近代刑法学忽视刑法理念研究的基础上,受益于刑法哲学的深入探讨,在与中国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相契合的过程中逐渐生成并更新的。
清末修律运动以降,在“西学东渐”的历史浪潮中,我国刑事法治的建构大抵依赖于对外国刑事法治经验的借鉴,而这种借鉴又总是显得过分功利化,往往偏爱并局限于对刑法具体制度与刑法条文本身的直接移植,自觉或不自觉疏漏了内涵于其中的刑法理念的培植。
受其影响,彼时刑法学研究的重心也通常集中在注释刑法条文或者简单阐释刑法条文的合理性上,致力于从实然层面对刑法制度和刑法条文进行存在论意义上的剖释,而对蕴含于条文背后的刑法理念的研究则仅是极个别学者的贡献。
诚然,注释法学的研究进路因为在相当程度上有助于方便人们理解刑法条文、普及刑法典的具体规定而有其特定的历史价值,但是其不可避免招致方法过于单一、视野过于狭隘的诟病,也极易陷入克里施曼教授所言的“立法者修正了三个字眼,整个藏书就变成废纸一堆”的尴尬境地。
更为严重的是,对刑法本身的性质与功能以及刑法条文存在根据和内在价值的理性探讨的缺失,不仅导致刑法学研究未能为刑法典的完善提供足够的理论资源及智力支持,也极大地制约了刑法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效果。
没有刑法理念的刑法实践犹如灵魂出窍后的肉身,空具形体而无实质,刑法本身也极易沦落为“统治工具”而被滥用。
为突破刑法学研究困境并创新研究方法,在“应加强刑法哲学的研究”的感召下,不少学者开始提倡从“刑法之上”的视角“对刑法现象进行哲理思考和总体社会价值判断”,并疾呼“刑法学如欲无愧于这个时代的重托与厚望,必须提高自身的理论层次,引入哲学思维,使刑法的理论思辨成为对时代本质的思维,与时代变革的脉搏跳动合拍。
”刑法哲学的研究成为当时中国刑法学的学术时尚,一时间吸引了大批学者投身其中。
刑法哲学研究的兴起不仅是研究方法的转型、研究视野的拓展、研究内容的丰富,更是对刑法的内在价值、存在基础、基本范畴以及研究方法等一系列根本问题深层次的哲理思考,而这种思考对于重新界定刑法在法律控制系统中的地位,理性审视刑法的价值和功能,科学指导刑法修改以及刑法实施等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作用。
由于刑法理念本身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刑法哲学的发展必然有助于反思并批判传统刑法观念,继而推动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生成。
“社会结构形态的变迁必然引起刑法功能、观念与文化的嬗变。
”刑法理念乃潜藏于公众法律意识之中的形而上的价值观念,其生成虽然直接得益于刑法哲学的深入研究,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形态,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各种刑法理念的提出都紧扣时代脉搏,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变革保持高度一致,是经济社会变革过程在法律意识中的直接映射。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出标志着计划经济体制寿终正寝,我国经济发展不再完全依赖于国家的各种经济指令,而是开始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强调市场的平等性、民主性、自由性、开放性。
当时就有学者明确提出应当树立与之相适应的刑法理念,认为在犯罪观上,应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评价经济活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在刑罚观上,应在坚持罪刑等价性的基础上考虑刑罚的有效性。
尽管以现在的眼光看,此种刑法理念的形成仍然非常仓促且有诸多不甚合理之处,譬如,它忽视了犯罪行为与经济活动之间应当具有的质的差别,而径直将衡量经济发展的标准克隆为犯罪评价机制以及刑罚量定标准,但是其已然冲淡了阶级斗争时代刑法的意识形态色彩,弱化了计划经济时期刑法的政治职能,跳出了服务并服从于政治目的的窠臼,突显了刑法所固有的社会属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此种刑法理念的提出在中国刑法理念的孕育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意味着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初步生成,也昭示着中国刑法学开始步入理性探讨当代刑法理念的正途。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改革的深化,刑法理念在不断自我更新中日臻完善。
上世纪90年代,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正式确立激发了刑法理念的重大更新。
有学者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树立经济刑法观、法制刑法观、民主刑法观、平等刑法观、人权刑法观、适度刑法观、轻缓刑法观、效益刑法观、开放刑法观以及超前刑法观。
正是在这些刑法观念的熏陶和指导之下,我国1979年刑法典迎来首次全面修订。
本次修订中最引人瞩目的是,作为现代刑法不可撼动之“铁则”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得以明确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以自由和民主为思想内核,旨在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方式来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它对于革新中国刑法价值观、刑法犯罪观、刑事政策观以及刑事司法观都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新世纪初,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更为自主的身姿投身国际贸易与投资,国内市场机制、体制建设不断成熟,市场的自由化、便利化显著提升。
有学者适时提出“我国刑法理念再次维新”的命题,认为“由经济入世而引发的法律入世,对刑法理念带来激烈冲击,中国刑法需要改革。
应当树立刑法的开放理念、国际化理念、平等理念,重塑刑事政策理念,并以新的犯罪观、刑罚观作支撑。
”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经济体制的改革要点与焦点在于市场机制的改革,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保市场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对市场机制作用重视必然深刻影响人们的犯罪观、刑罚观,进而推动刑法任务、性质以及功能的更新与转换,可以期待当代中国刑法理念必将在全面改革的浪潮中迎来新一轮的重大革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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