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利润,怎样转回国内更节税
海外利润,怎样转回国内更节税
2019-11-11 10:25
国际重复征税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一.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1.地域管辖:按照收入获取地管辖,不管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身份
2.居民管辖权:在某一国居住的时间达到一定限度,不管是本国境内还是境外所得,一律缴税,对非居民来说,某些情况下这种管辖权的征收范围就扩大了。
3.公民管辖权:只要是某国公民,就境内外所有收入缴税。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比较多。
仅施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比较少:文莱、丹麦、中国香港、波斯瓦纳、塞舌尔、摩洛哥、突尼斯,所以可以成为避税地。
三个管辖权同时使用的有美国和墨西哥。
4.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采用标准:
A. 按注册地判定:只有墨西哥不采用。
B. 按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判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分红公布的地点,美国、日本、法国、巴西、意大利、俄罗斯、韩国不采用。
C. 主机构所在地标准:指主办事处所在地,日本、巴西、意大利、韩国采用。
D. 控股权标准:主要看控股股东是哪个国家的自然人,这个标准容易使得上市公司变成这个国家的税收居民,澳大利亚采用。
E. 主要营业活动/经营所在地标准,澳大利亚采用。
中国及大多数国家兼行A和B。
澳大利亚采用四重标准,任何一个标准符合,就是其居民法人,就世界范围所得向其报税。
F.所得税缴纳: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在所有管辖权中优先,在哪赚钱在哪缴税。
5. 所得来源地判断原则:
A. 通常按照常设机构原则
B. 独立企业原则:是否独立法人。
C. 实际联系原则:构成常设机构的,只有与此机构相关联的部分才缴税,无关联不交所得税
D. 引力原则:代理机构受益于主机构,则主机构和代理商一起缴税。
E. 相关概念:
1)常设机构: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建筑工地等,实际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
2)劳务所得:企业外派员工及自主外出务工是否在当地缴税,按照劳务提供地缴税。
3)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等在权利使用地缴税。
4)不动产所得:财产坐落地缴税,回国不交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同一跨国所得被不同国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此处指所得税,因增值税可转嫁,税务筹划中不着重考虑。重复征税包括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1. 法律性重复纳税:法律规定上的重复以及管辖权的重叠。
法律性重复征税的规避:
A. 免税法ex.英国,持股方面的规定是15%~20%以上
B. 扣除法:把海外已纳税当做费用扣除,只能少交一部分税,并不能完全免除重复纳税问题
C. 抵免法,包括直接和间接抵免,国外已纳税抵本国应纳税,两个税相减,
1)直接抵免:在国外交的个税、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子公司缴纳的预提税在回国纳税时可以直接抵减,即海外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是一个法人主体,在纳税时可以直接抵免。
2)间接抵免:子公司股息已纳外国所得税母公司回国缴税时减掉,要求持股20%以上
i. 经济性重复纳税:对同一经济来源课征了多档税,ex 子公司经营所得纳税之后分配利润给母公司,在母公司又缴税。
ii.经济性重复纳税的减除方法是把公司和股东视为两个纳税主体:
在公司环节:
股息扣除制:子公司已纳税,母公司不再交税,(中国对境内分红采用)
分劈税率制:子公司的股息分配的部分采用低税率,未分配部分采用高税率,日本采用。
间接抵免:对中国来说,海外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红利,海外交了外国的税,回来抵母公司的中国税,这笔股息相当于只交了一道税
在个人环节:
归集抵免制,对于个人股东来说,公司分红收入在公司那里已缴纳公司所得税,分红股息对应的所得税抵个人所得税,很多西方国家采用,但中国未采用。中国采用分类课征制。
分类课征制:对个人股东的股息征收低税,不并入综合征收:
我国的企业分红征税标准:
非上市公司分红,20%税率。
上市企业分红,按持股期限长短,≥1年的,免税;1个月到1年的,10%;不到1个月的20%,
工资所得税率3%~45%
工资所得税税率高,分红所得税率低,使得纳税少重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