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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民诉法 众合法考戴鹏

2023-03-23 16:56 作者:任重道遠啊  | 我要投稿


专题15:调解 P18 - 38:20


调解的回顾



专题25:执行程序(03) P30 - 34:33



均有执行法院进行管辖






专题10:证据(02) P14 - 42:08


中立立场的,谁输了谁出钱

帮着一方的,帮谁谁出钱。


专题25:执行程序(03) P30 - 34:33




专题02:诉的基本理论 P2 - 47:45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22:11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2) P4 - 43:47







专题04:主管与管辖(01) P5 - 01:06:21





专题04:主管与管辖(02) P6 - 44:60





专题05:当事人 P7 - 01:01:08






专题05:当事人 P7 - 57:50






专题08:诉讼代理人 P10 - 12:12






专题08:诉讼代理人 P10 - 20:34






专题09:证明(02) P12 - 36:29



不是简单的什么三要件,四要件,两要件,而是要根据逻辑进行推导。

第一个大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提现

环境污染到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属于无过错侵权所以原告只需要证明有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的发生。

过错推定过错换过错。


专题09:证明(02) P12 - 41:14


过错指侵权人的过错

免责事由是说受害人本身有过错



专题09:证明(02) P12 - 41:55


狗咬人,侵权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活该,谁让你踹我们家狗的,是被侵权人的过错,所以我侵权人的责任应该免去。


专题09:证明(02) P12 - 47:10




先这样些好后问自己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来决定三要件还是四要件

第二个是不是倒置的情况。

最后把图片和选项一个一个去对比。

49分,用画图的方式讲解了一下之前讲的例题例题




专题10:证据(02) P14 - 45:39





专题10:证据(02) P14 - 47:58









专题16:一审普通程序(02) P20 - 26:11


离开这个当事人诉讼进行不下去的话(也就是确有必要)进行传唤,两次传唤不利,那么院长签字后拘传

其他的一般诉讼人这么搞



专题16:一审普通程序(02) P20 - 01:14:48




离婚加上三费





专题01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诉讼:两造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平等主体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刑事诉讼案件,国家代表的普罗大众的观念和公民的纠纷

行政诉讼,不平等主体下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1.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私力救济:和解,双方自行解决

社会救济:调解、仲裁,找第三方介入进行解决。

公力救济:诉讼


2.民事审判程序分类

诉讼:解决纠纷的,如一审二审再审

非讼:不解决纠纷,如除选民资格(解决公民的政治权利)之外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3.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部门法:调整的是民事诉讼这个部门的法律关系

程序法:从规范的内容看

公法:涉及到国家审判权的行使


专题0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P1 - 12:42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在外国不能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公法中的诉讼法不能乱来,各国的司法主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要对自己有自信。

仲裁是社会救济,实体法和程序法随便适用。

但是实体法是私法,可以自行适用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只要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专题02 诉的基本理论


1.诉的要素

①主体

②客体:诉讼标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如我起诉甲,要求还款5000,诉讼标的是借款合同关系,还款5000是诉讼请求。

③诉的理由


2.诉的分类:

△进行分类的唯一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的分类前提:必须是一个诉

△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请求,但只要原告提出给付或者变更的请求,一定是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


①确认之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积极的:如确认合同有效,离婚

消极的:如确认合同无效

②给付之诉:要求履行义务:财物给付、行为给付(积极作为+消极不作为)

③形成之诉(变更之诉):要求对一个既存法律关系进行变更消灭,主体、客体、内容只要有一个变更,就是对法律关系进行变更。如张三要求把儿子的抚养权从妻子那里拿过来,这里是主体进行变更。如张三要求对儿子的抚养费从2000变成3000,这是内容的变更(从无到有是给付,从有到变是形成)。理解不了反过来理解


专题02:诉的基本理论 P2 - 21:52



△解除合同:不是形成之诉,而是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一旦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判决生效之时,就是法律关系消灭变更之时。也就是判决具有形成力。

而解除合同,并非是判决生效之时,合同解除,民法典规定一律是通知解除主义。

法院诉讼争议的是合同是否已经处于解除的状态的确认

如果张三通知李四解除合同,则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李四时,就解除了。此时张三将李四诉到法院,仅仅是对合同是否解除的这个状态进行确认,是确认之诉。

如果张三没有通知而是直接诉讼,则是在诉状副本送达李四时,合同解除。


专题02:诉的基本理论 P2 - 28:54



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一般的形成权通知到达就会生效。

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要求提起诉讼才能实现形成权的行使

在民法之中会规定形成权是诉讼权利还是一般性的权利,只有规定为诉讼权利的才是形成授权,其他的都是一般性的权利,只要采用通知到达的方式就可以达到行使形成权的效果。

△一个典型的形成之诉:撤销权

30分

诉讼标的是一个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这个法律关系提出的若干不同的要求,而基于不同的请求,把诉进行了分类。


3.反诉

①构成要件:

<1>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主体具有同一性,诉讼地位相反

<2>本反诉有牵连,但不要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如我诉你给房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你诉我没有尽到修缮义务,导致被房屋砸伤(侵权关系)

<3>反诉要在本诉的诉讼中提出,一般在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在二审中提反诉,但是二审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作出判决

<4>反诉直接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属于牵连管辖,但反诉专属别的法院管辖除外

<5>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反诉与反驳的区分:反诉是个独立的诉,单独把被告主张拿出来,可以单独起诉

反诉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采用假设取消起诉法


专题02:诉的基本理论 P2 - 47:50




专题03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权利义务相对应


2.同等和对等原则:只适用于外国人

外国当事人到我国参加民事诉讼,享有与中国人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

同等的前提是相互尊重,如果对方国家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的诉讼权利,那么对你们国家的公民,也同样限制,这是对等


3.辩论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的主体:当事人

辩论的时间: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如起诉书与答辩状、举证与质证等

辩论的阶段:诉讼程序。因为有纠纷才进行辩论

辩论的内容:实体、程序

辩论的方式:书面、口头

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所有没有辩论的权利

代理人本来就是被请去代理诉讼的,所以可以辩论

4.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私权利,包括实体权利、程序权利。违反处分原则的做法: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14分钟

5.诚信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作为处分原则的必要限制。与处分原则是对立统一关系。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当事人,法院,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15:00


6.检察监督原则:

仲裁,调解,当事人恶意诉讼,证人做伪证,诉讼中鉴定人做虚假鉴定均不能由检察院进行监督。

监督是监督公权力的使用,仅仅在诉讼程序和解,调解,仲裁不包括对行使公权力的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进行监督

①检察监督的对象:法院,监督法院的审判与执行

18分

②检察监督的方式:抗诉(再审抗诉,不满足再审条件不能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其他检察建议)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19:30



7.在线诉讼原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谁同意谁用。在网购发达,不让人来回跑以及疫情下催促出来了在线诉讼,一方同意对同意的一方就可以进行在线诉讼

对不同意的一方依旧使用在线交换,诉讼等违反了在线诉讼基本原则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22:11




总结:

民事诉讼的核心是解决平等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纠纷,原被告是平等关系,引出“平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引出“辩论原则”

原被告作为私权利的主体,可以处分自己的私权利,引出“处分原则”

但处分不是无限的,要对其进行限制,引出“诚信原则”

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需要被监督,引出“检察监督原则”

如果有外国人来中国诉讼,引出“同等、对等原则”

法律与时代俱进,引出“在线诉讼原则”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25:30



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一:审判组织

法院的审判组织有3种: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29:12



为缓和案多人少问题,繁简分流,扩大独任制适用。而扩大独任制的适用,立法需要非常谨慎考虑2个问题:

①司法的民主问题:司法的裁判听取民众的声音通过:陪审制(陪审员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参审制(陪审员和法官一起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评议)。

我国是“参审制”,而让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制度载体是“合议制”,“独任制”没有陪审员参加的机会。所以如果大量扩大“独任制”适用,会缩减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机会,将会破坏司法民主。

②扩大“独任制”适用,真的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吗?事实上“合议制”比“独任制”更具有公信力,对“独任制”判决结果不满的可能性会大于采取“合议制”判决结果不满的可能性,可能会导致上诉率变高,让审判的压力转移到二审或再审。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38:17




在对这两个问题的考量下,立法的做法:

1.一审的审判组织:

①有可能是简易程序:一定适用独任制

②有可能是普通程序:原则是合议制,可以独任制: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独任制的条件是为了防止阻碍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对事实进行审理,但是一审法院中如果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那么就可以不需要人民陪审员进行审理,这个时候直接适用独任制就可以了。


2.二审的审判组织:原则合议制,可以独任制: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些条件主要考虑的是:二审程序吸收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功能,以实现两审终审,定纷止争)

一审实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二审主要是吸收当事人的怨念,解决纠纷,定分止争,二审终审。这个时候就需要法院的审判有足够的公信力,人多公信力更大。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42:47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43:30



3.特别程序:原则上独任制,但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合议制,这个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4.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令:独任制

5.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44:08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45:60


判断的时候思路要清晰,先看是一审还是二审

一审,一是简易的独任事实清楚,二是权利义务明确的适用独任制度

二审原则合意制,符合四个条件的才可以独任

一审是基层法院,并且符合一审使用简易程序或者不服裁定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并且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还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才可以进行独任制。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50:38


讲义21页有图表

只要一审是中院,那么这个案件永远不可能独任制。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52:30




人民陪审员只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再审可能适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


下列不允许适用独任制:

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②涉及群体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④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案件

⑤法律规定的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⑥其他

看到就知道不应该独任,因为要有很强烈的公信力。并且要求更加慎重

并且独任的话你也不敢审理呀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合独任制,应当裁定转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适合独任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转合议庭,认为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专题03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2)


基本制度二:回避

有利害关系的人要回避

1.回避的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也就是要求他们公正的就应当回避,也就是看当事人期待这个人中立与否。但证人有机缘性,所以不能回避。

注: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不适用回避制度


2.回避的法定原因:(大概看看即可,3诉讼法基本一致)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2) P4 - 04:30



第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不能再担任本案的书记员儿,审判员儿,也就是说两种责任只能选择一种进行。

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一般判审判人员不能够再担任。办案的审判员。

原来当律师的时候进行过诉讼代理,但是后来考上了,不能够担任二审的审判人员。我

④是本案代理人近亲属的

看其他利害关系会不会影响公正审理

师生关系,一般不影响7分

大学的师生关系一般很普通,但如果是硕士生,研究生,博士生导师的关系就比较亲密。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2) P4 - 09:19


就看有没有其他的描述性的描述词,比如说多年出生入死,比如说刎颈之交

⑤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股份、股权的

⑥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2) P4 - 10:08



第二:有不正当的行为:

①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律师

③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注:法官合规会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要求执法记录仪记录的


第三:参与过前序审判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的合议庭成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

指令回避


申请回避:

①当事人申请

②口头书面均可

③申请回避的时间: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0分

注: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后,程序继续进行,不需要重来。这个与刑事诉讼不一样。

如果我是原告,肯定想重新来过,那么可以让一审审理完毕,直接上诉,上诉理由“一审应当回避人员没有回避”,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那么二审法院将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时一审法庭就要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2) P4 - 22:45


回避的申请当庭提出就行了,不是一定非要跟院长说了才算,同时你提出了回避申请,并且提出了法定理由,那么说明本案大概率要回避,这个时候就终止。该审判人员的诉讼

④申请的效力:在申请回避之后,被申请回避的人暂停本案的工作,直到是否回避决定作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比如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保全、制止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2) P4 - 25:12



⑤回避的决定权

<1>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2>申请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3>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逗你玩知识点: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院长决定(因院长是法院的最高领导)

那证人的回避,谁决定呀?证人无需回避!!


⑥救济

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注:被决定回避的人,是不能申请复议的。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2) P4 - 34:48



基本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审判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允许民众旁听,允许新闻报道,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商业秘密(原则公开,当事人申请后,不公开,申请只要一方申请即可)

注: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评议一定不能公开,宣判一定公开。如果评议公开的话,法官就不敢随意说出自己真实的内心想法。首先考虑到的是公众对于自己说出这些想法之后的看法。


基本制度四:两审终身制度

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存在例外。凉到了再说

卷宗是可以公开的,让当事人查阅的卷宗,而复卷是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包含评议过程的记录。这个主要用于事后追究责任的时候进行倒查。

总结:基本制度

主要讲对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制约,对公正审判的一种保障。

首先保障公正审判的是:

①审判组织:合议制、独任制

②审判组织行使权力要接受制约:

<1>内部制约:回避

<2>外部制约:来自上级法院的制约叫两审终审;来自公众的制约是审判公开


专题04:主管与管辖(01)

用经纬去确定一个案件的管辖问题

主管解决的问题:案件归不归法院管

管辖解决的问题:案件归哪个法院管


主管

1.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纠纷

2.人民法院主管 与 别的一些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①法院的主管和人民调解的关系:

人民调解是社会救济,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类似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就调解协议为新的诉讼标的起诉。

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为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可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法院下达确认裁定之后,即有强制执行力。


区分两个仲裁:

民商事仲裁:需要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进行授权;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裁决后,还可以起诉;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


②人民法院主管 与 仲裁委员会的关系(在仲裁中会重点讲)

③人民法院主管 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系

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劳动仲裁、诉讼。

如果要提劳动诉讼,必须先提劳动仲裁,也就是劳动纠纷,仲裁前置


管辖

1.管辖权恒定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管辖权。

如:不受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影响、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的变化而影响

例:李四住在山村甲县,张三向甲县起法院诉李四,法院受理案件后,过了一段时间,政府决定把李四住的山村划到乙县。此时案件还是由甲县法院管辖。

例:李四住在山村甲县,张三向甲县法院起诉李四,法院受理案件后,李四把住所地搬到了乙县。此时案件还是由甲县法院管辖。


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①如果是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 超出 或 达不到 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需要调整级别管辖。对此,被告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之所以要调整,而不适用管辖权恒定原则,是因为不能让原告规避级别管辖。比如5000万以上需要由中院管辖,原告诉讼请求本来是5300万,需要由中院管辖,但是他不想到中院,而是想到基层法院,于是就先把金额说成4000万,打算到了基层院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规避中院的管辖。

②如果是被告提反诉,不论标的额多大,不允许调整管辖。原因一:反诉一般不考虑管辖问题(反诉专属别的法院管辖除外);原因二:反诉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诉,如果不认可本诉所在法院的级别管辖,可另行起诉,既然没有另行起诉,而是提出了反诉,说明是认可本诉所在法院的管辖权,所以不调整。


2.级别管辖(纵坐标)

①基层法院:原则上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中院管辖:

<1>本辖区重大影响

<2>重大涉外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公海专利)

海事海商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案件(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或最高确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管辖(海淀、义乌、昆山)

<4>与仲裁相关的: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撤销等(看见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的保全和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

③高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影响

④最高院管辖:全国范围重大影响、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


3.地域管辖(横坐标)

①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原告就被告:以被告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被告就原告:以原告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1>双方当事人都被 监禁 或者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 监禁 或者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1年以上 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是有关 身份关系 的诉讼;

<2>对被监禁 或者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3>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5>是可原告可被告


总结:

双方当事人情况一样,用原则:原告就被告

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用例外:被告就原告


需要注意的细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是有关 身份关系 的诉讼,才是被告就原告。

这是为了防止原告滥诉,比如诉普金欠我500万。


②特殊地域管辖:不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侵权纠纷的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


合同纠纷的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1>如果合同没履行,并且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履行,但约定的履行地在一方住所地:此时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3>如果合同履行了,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的履行地不一致:此时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4>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以下视为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特殊地域的管辖

<1>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专题04:主管与管辖(01) P5 - 50:16



就近原则

<5>运输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6>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7>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6><7>,只要记住: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特定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

不动产纠纷包括:

不动产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解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专题04:主管与管辖(01) P5 - 58:51


讲40页例题

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5.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的管辖协议来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从而排斥法律规定的管辖的适用,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只适用财产权益纠纷

<2>管辖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3>协议所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4>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5>管辖协议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如果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无效


专题04:主管与管辖(01) P5 - 01:06:25





此处因为复制了其他人的笔记,所以当初位置弄乱了,接着走就好了


专题0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01) P3 - 38:47


那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不明确,就没有必要让人民陪审员进行审查。一审实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二审的目的主要目的是二审程序具有吸收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功能,以实现两审终审,定纷止争。


2.二审的审判组织:原则合议制,可以独任制: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些条件主要考虑的是:二审程序具有吸收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功能,以实现两审终审,定纷止争)


3.特别程序:原则上独任制,但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合议制,这个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4.督促程序:独任制

5.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只要一审是中院,那么这个案件永远不可能独任制。

人民陪审员只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专题05 当事人

基本概念


1.诉讼权利能力: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

①拥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

<1>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3>非法人组织: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就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如: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等

•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的纠纷一般比较多,让分支机构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来平衡各个基层法院的诉讼负担)


2.诉讼行为能力:不仅要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还要亲自参加诉讼,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①拥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

<1>法人、非法人组织: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民法中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3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即亲自诉讼)。无限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原告还是无限人


3.当事人适格:具体的诉讼中,有作为本案的原告被告起诉应诉的资格

如:左宁老师欠我10万,在座的各位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只有我和左宁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①判断标准

<1>一个原则

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双方当事人,是案件的适格当事人

<2>三个例外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常见于消极的确认之诉)


如:丙带儿子乙讹诈甲,宣称乙是甲的私生子,要求给抚养费,但其实不然,于是甲起诉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甲乙之间不存在抚养权利义务关系。

甲并非争议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因为甲不是乙的爸爸),但甲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提起诉讼,因为甲对这个诉讼标的享有确认的利益:一旦法院判决确认不存在抚养权利义务关系,甲就可以自证清白。


•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 他人民事法律关系 或者 民事权利 享有管理权的人


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等


•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其虽不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但依然是适格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②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1>个人合伙

没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叫合伙企业,告企业;没有的叫个人合伙,告全体合伙人),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信息

没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以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5>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 ,当事人请求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工作人员 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7>企业法人解散的: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该企业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为当事人;依法清算后注销的,债权债务消灭,没得告了

<8>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9>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用工单位一定是被告,而派遣单位基于权利人的主张确定是否为被告。

<10>担保

一般保证:可只告债务人,或者告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该种情况,法院的判决必须明确执行顺序,先执行债务人,再执行保证人),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连带保证:对于保证人、债务人,想怎么告怎么告

<11>死者近亲属当事人地位:对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遗骨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

......

以上都是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判断民诉中的适格当事人。无需背诵,理解原理即可。


③当事人的变更

<1>基于法律规定导致当事人变更的情形

如自然人死亡(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发生继承,继承人继承诉讼权利义务,继续进行诉讼,但是该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的除外,比如离婚诉讼)、法人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或义务)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导致当事人变更的情形

主要指在诉讼中,实体权利义务发生转移。

若发生转移,不影响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地位,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受让人产生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追加其为无独三。


如: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在诉讼中,张三把10万的债权转让给王五。

理论上,法院应当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张三债权转让后不是债权人,已经不是该案的适格原告。由王五另行起诉。

但是,这样浪费司法资源。


所以该条是特别规定:

依然由张三和李四继续进行诉讼,法院所做判决直接对受让人王五发生法律效力。此为当事人恒定主义。

当事人恒定主义,使得王五没有参加诉讼来影响判决的形成,缺乏了对王五的程序保障,因此法院可依申请追加王五为无独三参加诉讼,但其实王五最希望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即替代当事人参加诉讼),其可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意的就替代,不同意的就还是以无独三身份参加。





专题09:证明(02) P12 - 55:44





专题09:证明(02) P12 - 01:02:17





专题12-13:保全与先予执行、对... P16 - 01:41


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2分







进阶篇 专题01:诉的基本理论部分 P36 - 16:34






进阶篇 专题02:民事诉讼基本原... P37 - 03:59


13分



进阶篇 专题02:民事诉讼基本原... P37 - 16:56


考试中说的专业词汇,一定是正确的专业术语适合的情况。

签收了才是合法有效的送达。

没有签收就没有送达的么。签收是送达里面的一个小美容


进阶篇 专题04:证据和证明 P39 -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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