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无证勿驾驶,除外责任须清晰
案例要旨
本次通过案例分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详细了解产品免责情形。另外,无证驾驶机动车不仅属于保险产品的免责情形,而且扰乱交通秩序,更是严重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案例简介
被保险人杜先生,于2021年4月购买了我司老年安心险。被保险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投保时未仔细阅读免责条款,此情形属于免责条款范围。2022年2月被保险人车祸出险,现场死亡。经交警核实,被保险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件审核意见:根据产品责任免除第(四)点“(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保险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情形,属于产品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因此,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及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合法有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属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禁止性规定在保险公司作出提示后,该条款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及法律之规定,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
案例启示
保险公司: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强制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如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合同中关于保险人免责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不能依该条款免除其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注意在投保环节做好提醒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的提示,并把相关约定详细说明。
消费者:每一个保险合同都有其可保的范围,也有其不保的内容。作为投保人,在办理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确保自己的知情权,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供稿:平安养老险广东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