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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申报与缴纳

2023-04-09 21:36 作者:财务431向qian冲  | 我要投稿

1. 消费税

1.1. 申报与缴纳

1.1.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1.2.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款。 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1.1.3. 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生产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流通环节一般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环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3.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从价税。

5.批发环节。除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环节外,对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复合税。

6.移送使用环节。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具体包括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1.4. 纳税期限

1.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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