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47-49
第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劣商品犯罪
047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9种具体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8种犯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只需要出现具体危险不需要实害结果就可成立既遂。成立这两种犯罪,必须达到足以危及人体健康的危险。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只需要有行为就可以成立既遂。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或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的,就构成犯罪。这两种犯罪都保留了死刑条款。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期均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司法解释:5万元的销售金额为既遂标准,而不是成立标准。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虽然不构成既遂,但只要你的货值金额达到了15万,就可以认定为未遂。
048 食品安全
1、 有毒、不符合安全食品通俗上的区分:有毒、有害就是绝对不能吃,而不符合安全标准就是相对不能吃,或者说创造条件其实还是可以吃的。
2、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是具体危险犯,一定要证明足以造成后果才定罪。基本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期均可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也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有发生行为就可定罪。
5、 此罪基本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刑期均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049 生产、销售假药罪
1、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基本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刑期均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2001年《药品管理法》的修正,将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视为假药。
3、 为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原刑法所要求“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限定条件。从此,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即便没有危及人体健康,也可以犯罪论处。
4、 2014年司法解释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5、 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假药包括: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就是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6、 药神案件主人公除了销售假药罪,还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偷运入境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次还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