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因背课文发生争执并使其摔倒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学习组长检查组员背诵课文的情况,因组员拒不配合导致发生争执,并使得组员在有积水的地方摔倒受伤。此时,学习组长、学校和受伤的组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划分?
王某与焦某均为某小学某班同学,焦某是一名小组组长,王某是小组组员。某日,焦某按老师要求检查组员课文的背诵情况。因王某拒绝背诵课文,王某与焦某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因地面上有积水,导致王某摔倒受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因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焦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办法院认为,关于某小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时,学生自由进出教学楼,教学楼大厅内地面有明显水渍,学校并未进行及时处理,说明某小学在地面湿滑易摔伤的可预见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故某小学对王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某、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焦某作为班级组长,为完成老师要求检查组员背诵的任务,在王某拒绝检查背诵的情况下,拉扯王某衣服至教学楼门口处,因地面有水渍,王某摔倒致其牙齿受损。从整个事件来看,焦某本身并没有侵害王某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应受到苛责。但是焦某的拉扯以及王某拒绝检查作业、不听劝阻挣脱行为,均是导致王某摔倒的原因之一,故本院按照焦某、王某的行为与王某摔倒的原因比例确定二人承担责任的比例。
结合上述分析,对于焦某而言,其作为组长是为了完成老师要求检查组员背诵的任务,学校在交派学生任务时并未给予适当指导,从监控视频来看,焦某本身并无过激行为,其作为未成年人亦无法预料相应后果,综合以上考虑,本院认为焦某为完成老师交派任务过程中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相应责任应由某小学承担。最终,经办法院就王某的损失,认定其自身承担20%责任,某小学承担80%责任。
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但也存在例外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个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务的接收方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务的接收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劳务提供方追偿。同时,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受伤的原因有三:一是小学为及时清理积水,导致地面湿滑,使人容易摔倒;二是焦某为完成老师交代的任务,因背诵课文一事与王某发生争执和拉扯;三是王某拒绝背诵课文,并与焦某发生争执和拉扯,对自己的安全疏忽大意。
首先,小学在地面湿滑使人容易摔倒的情况下,并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既没有清理积水,也没有放置警示牌,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其次,本身检查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是老师的职责。老师将部分工作交予学生来完成,通过学生监督其他同学完成作业的情况,类似于“职务行为”,虽然这种行为并非法律中规定的典型的“职务行为”或“提供劳务行为”,但部分人民法院会参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对责任的划分进行认定,认为学生监督同学做作业是代表学校完成工作,学校和老师是受益方,由此产生的责任也应先由学校承担。
再次,本案中,老师的管理模式也使得作为组长的焦某压力过大,急于让王某背诵课文。老师在未成年人拒绝配合检查作业时未给予适当的引导和教育,使得焦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并最终导致了损害的发生。焦某作为未成年人,其行为本身并未超过其认知界限,亦未有其他过激行为。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王某自身拒不配合背诵课文,并在湿滑的地方与同学方式争执,最终导致了损害的发生。王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经办法院认为责任应由某小学和王某承担,并根据各自的过程程度,判令王某自身承担20%责任,某小学承担8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