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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诉讼案件|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2023-04-18 09:59 作者:金赛波律师课堂  | 我要投稿

保理诉讼案件|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马顺锋

 FTL研究园 

2023-04-17 17:29

 

发表于上海

【金博主按】对这个判决,我和最高院判决意见不同。民法典规则是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之前,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结论是,未经通知债务人,导致保理人对债务人无债权,既无债权则无诉权。保理人在对债务人无诉权情形下起诉债务人并对债务人进行司法文书的送达,送达以前是无效的诉,进而导致是无效的送达。况且司法送达本身并不是清晰准确完整表达债权转让的通知文件,法院的民事程序本身也并非合适的债权转让通知的渠道和程序。最高院这样做这样判,最终必定会导致民事程序被滥用的后果。[偷笑][偷笑][偷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保理业务续作时没有通知债务人,后续直接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呢? 案件回顾 A公司向D公司承包某工程。后A公司与B、C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该工程合同总额的26%转让给B、C。后来,A公司、B、C向一审法院共同提起诉讼,要求D公司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利息共计10283188元,E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A公司、B、C以诉讼方式通知的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法院观点 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A公司与B、C于2016年10月1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后A公司与B、C共同提起诉讼请求工程价款,并在起诉状中载明债权让与情况。 人民法院虽非债权让与当事人,但是通过向D公司、E送达起诉状,客观上令债务人知晓了部分债权让与的事实。 因此,诉争债权转让行为符合《合同法》第80条(编者注: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基本一致)的规定,二审判决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与否、债权金额的不确定是否影响债权转让成立的认定存在不当,本院予以指出。

律师观点

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通知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通知方式法律并无严格意义上的限制,可以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亦可以登报通知,甚至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以直接起诉的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非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有效。 但是上述案件在二审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若在本案中,认可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则实际上使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主体变成了法院,扩大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主体;并且若认可本案中起诉的这种通知方式,则无形中使法院介入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与变更,且会对涉及债权转让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故本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转让给B的工程款债权未依法通知债务人,相应对债务人亦不发生效力”。

为最大程度上防范风险,建议保理公司在续作业务时及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暗保理业务中根据业务情况及时“暗转明”。

案号:(2020)最高法院民申2648号 (2017)云民终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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