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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宪法]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2023-02-20 19:52 作者:agag28  | 我要投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或村民一定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或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特点?

基层性: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内的基层社区

群众性:基于群众的共同需要而设立

自治性:既不是国际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设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基层政权是指:乡、民族乡、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街道办

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自治组织,自治组织协助基层政权工作

 

乡级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村委会或其成员侵害村民利益的,村民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委会不依法履行义务,乡政府责令改正。

乡政府干预村委会自治事项的,由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会议可以制修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若侵犯村民合法权益,乡政府责令改正。

 

城市居民委员会

-设立: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组成:主任、副主任加委员,5~9人凑一团。

-选举: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派代表2~3人选举产生。

-任期: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下设:根据居委会需要,可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

-负责: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对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决定。

-任务: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

-性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设立:根据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组成:主任、副主任加委员,3~7人凑一团,应有妇女,适当补贴。

-选举: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村委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任务: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负责: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设:村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保卫治安、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可根据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居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      主持机构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2.      选举登记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户籍不在本村,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互斥】

3.      选民名单公布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选举日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有异议,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公布结果。

4.      候选人提名

由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5.      投票

选举村委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1/3;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结果当场公布,应设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外出不能参加,可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6.      罢免

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村民过半数通过。

7.      补选

村委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职务自行终止;名额出缺的,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补选。

 

村民会议

-组成: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开会:村委会召集;1/10以上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提前10天通知

村民。

-成功开会: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决议由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职能: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撤销或变更村委会不适当决定、撤销或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制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代表会议

-设立: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设村民代表会议。

-组成:村代会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占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占村代会组成人员1/3以上。

-来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5~15户推选一人,或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开会:村代会由村委会召集,每季度开一次。1/5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代会成员2/3以上组成人员参加,可开。决定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村民小组

-开会: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村民2/3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决定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民主监督

-工作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公开透明、村务公开。

-村委会公开制度: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每月公布;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监督: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除外: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

-评议:村委会成员与聘用人员,应接受民主评议,每年至少1次,村务监督机构主持,连续2次评议不称职,职务终止。

-档案:村委会与村务监督机构应建立村务档案。

-审计: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责任: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担责;村委会不履行法定义务,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级人民政府干预村民自治事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取得不小的成绩

-居委会与村委会自治职能错位;部分自治组织经济状况较差;部分人员素质较低;多说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民主建设停留在抓换届选举上,忽视或放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贯彻等。

-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作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搞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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