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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企业要求签书面合同时既要签字又要盖章?

2021-12-27 23:55 作者:小小森林动物园  | 我要投稿


       如题所问,为何《民法典》明明规定(书面)合同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而我们某些企业还在制度里面规定必须盖章且签字。如果仅盖章而不签字(少任何一方的),则会被认为是一个瑕疵问题。轻则警告,重则通报。

       简单回复:因为谨慎管理的需要。即签字是合同有效的第二道保险。

       详细回复,如下:

    (一)要求合同相对方盖章并签字

      第一,真章假人的情况。即章是该合同相对方的有效公章,但是人却不是其法定代人或者授权委托人。此种情况下,如果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那当然还是比较好一点的。我们可以继续要求该合同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万一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那么我们起码还可以继续追究签字人的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可能挽回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同时由于有签字。我们追究签字人责任时的证明成本会随之减少。

      第二,假章假人。因为章是假的,所以我们没有与合同相对方形成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我们与签合同的人构成合同法律关系,我们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真人“假” 真章。即与我们签订合同的人是该合同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但是其盖的章是未经备案的章。此种情况下即便其主张章是假的,但是由于人是真的。当双方产生纠纷时,合同大概率的依然会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二)要求己方签字盖章的原因

       这里签字的多半是合同承办人的领导。因此主要目的是让领导对本单位领导签订的合同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合同员欺上瞒下处于私利随意签订相关合同。

         以上就是目前我对此问题的一个较为浅显的认知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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