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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洗钱 检察官揭开虚拟货币交易的“AB面”

2021-12-03 12:59 作者:艰-苦-奋-斗  | 我要投稿

近年来,虚拟币火出圈,而高额利润隐藏着巨大风险隐患,时常有投资者倾家荡产。在很多人眼中,虚拟货币交易只是一种“买卖形式”,殊不知在犯罪分子手中,早就成了洗钱、逃避外汇监管的工具。

12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卫网络安全 守护科技创新,服务数字经济”为主题,举办“网络检察产品”线上发布会,揭开虚拟货币的“B面”。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现象不容忽视

虚拟货币基于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全球交易,由于其具有匿名化、去中心化、无国界化等特点,成为犯罪分子新的青睐对象。五年来,北京海淀检察院办理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共计37件83人,约占案件受理总数的4%,涉及币种主要有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以太币(ETH)等。

其中以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对象的16件18人,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以虚拟货币交易作为犯罪手段的21件65人,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其中,虚拟货币受资本炒作影响,价格波动巨大,其高估值直接诱发许多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犯罪分子多以互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为依托,行为方式包括搭建虚假网站骗取他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以发动网络攻击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持有的虚拟货币等。如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潘某某仿照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制作“钓鱼网站”,欺骗他人输入账号、密码等虚拟货币钱包关键性信息,非法获取他人的钱包数据,盗取比特币50余枚、以太币299余枚。再如潘某敲诈勒索案,潘某以不向其支付比特币就对目标公司服务器进行DDoS网络攻击相威胁,向某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勒索比特币共计60余枚。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应当归属为财产性利益还是计算机数据存在一定分歧,导致该类犯罪的定性存在侵犯财产类犯罪或计算机类犯罪的争议。

跨境支付成为逃避外汇监管新形式

另外,海淀检察院表示,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技术特点,绕开国家外汇监管等一系列管控措施,将钱款以虚拟货币形式转移至境外。此类犯罪的上游系境外公司,为了逃避我国对经营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制,在境内招募代理人,通过代理人将境内收益转换为虚拟货币后,在不缴纳税款、逃避外汇监管的情况下转移资金。如瞿某等人非法经营案,瞿某等人成为境外某外文书籍网站的代理人后,帮助该网站在境内出售电子书并收取钱款,在扣除应收款项14%的手续费后,将涉案钱款转换成泰达币后跨境转移,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14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万余元。

“挖矿”催生侵犯算力类犯罪

犯罪分子瞄准科技企业运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通过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挖矿”,占用涉案企业的大量算力资源,严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如安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安某在某公司担任服务器运维管理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维护公司搜索服务器的便利,超越权限以技术手段在该公司3000余台内部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获取虚拟货币,非法控制计算机100余台,占用公司大量软硬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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