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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不要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可以反悔吗?

2023-08-19 16:05 作者:bili_647363067  | 我要投稿

离婚时约定不要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可以反悔吗? 

 

问:离婚时由于男方家人坚持要小孩的抚养权,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并由男方负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女方不需支付孩子抚养费。女方接到法院通知被男方起诉了,要求女方每月向其支付孩子生活费15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请问离婚时约定不需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可以反悔吗?

 

合肥刘律师的回复

 

1、虽然我国民法典中婚姻编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问题中的夫妻离婚时,明确表示由男方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

 

2、离婚后对约定反悔,男方要求女方承担孩子抚养义务,因孩子抚养费用及其抚养条件与其双方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即使孩子的学习等费用有所增加,如果在其离婚时应当预见的范围之内,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即使像问题中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承担孩子抚养费,法院也将不予支持。

 

3、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谁负担、如何分配等问题。现实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因此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调解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离婚时放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后,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无新的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下,不可轻易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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