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老旧小区改怎么改?
所谓的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简单来说就是,主要改造的范围是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老旧小区改造究竟怎么改呢?
一般而言,老旧小区改造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
1、 基础类。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
2、完善类。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等。
3、提升类。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市场、便利店、停车场等。
改造的资金怎么来?
我们都知道,一般要是拆迁的话,首先就需要由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合理、公平的补偿,在落实补偿安置之后,那么才能进入到下一个征收环节,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是老旧小区改造并非拆迁,所以改造的资金则是由政府、居民、社会力量共同承担。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
那么,这意味着是不是今后没有拆迁了呢?
虽然今后不再大拆大建,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了拆迁,诸如今年网络上出现的“新基建”等重大项目,还有今后要是有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的话,仍然可能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所以,在短时间内征地拆迁仍然会长期地开展下去,并不会完全消失。
但不论是在改造过程中,还是以后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违法或是不合理的情况,比如强迫当事人搬迁、签字或是断水、断电等,那么当事人可以先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是反映,如果举报无果,那么则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