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商法-02-合伙企业法


02-合伙企业法
合伙的概念和类型
类型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注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合伙人
人数≥2
普通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无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协议 = 章程
书面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出资
合伙人可以实物的使用权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的字样
不得有“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没有完全禁用“公司”
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劳务出资定价:协商
非劳务出资定价:协商或者评估
普通合伙企业事务决议和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事务决议
决议一般规则
合伙协议约定优先
一人一票 + 全体合伙人人头过半数
全票决的事项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不包含购买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补充和修改合伙协议
新合伙人入伙
合伙份额出质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只要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份额出质就是无效
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
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执行的一般规则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具体执行方式
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但不能否定已经执行事务的效力
注意
异议权只存在于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之间,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没有异议权
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非执行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没有异议权)
监督权
查阅权
撤销权
义务
普通合伙人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竞业的绝对禁止
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
只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有约定,就可以为之
合伙事务执行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区别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四步走
① 协议
② 协商
③ 实缴出资比例
④ 平分
特殊规定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区别
普通合伙: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可以以合伙协议的方式约定部分人享受全部利润
合伙企业财产性质和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财产
出资 + 积累
财产份额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内转让:通知
对外转让:一致同意
有一个人不同意,就不能对外转让,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的代表权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补充责任
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是补充情形下的对外连带责任,对内仍然可以对超过自己承担比例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合伙个人债务清偿规则
两个不可以
抵消禁止
代位行使权利禁止
两个可以
收益作清偿
强制执行
通知+优先购买权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权
不买,又不同意转让,退伙或削减份额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入伙、退伙和继承
入伙
条件
全体合伙人同意
程序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后果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入伙协议约定责任排除,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退伙和继承
自愿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 + 提前30日 + 无不利影响 = 退伙
无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2死 + 2钱 + 1资格)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如果仅仅是被别人打成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当然退伙,有可能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转为有限合伙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过错)
合伙人全体同意 + 书面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书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有异议,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效力
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导致合伙财产清理与结算
结算 ≠ 清算
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货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身份继承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注意
普通合伙人死亡时,合法继承人不是直接继承合伙人身份,必须满足人合性,即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名称要求
应当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责任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承担后可追偿)
企业责任向个人责任的转化情形
有限合伙企业
组成与名称
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50人
普通合伙没有人数上限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不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
表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
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事务执行
绝对禁止事项
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会计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查阅权
诉讼
直接诉讼
代位诉讼
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表见普通合伙人
仅仅对构成表见代理情形下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普通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企业全部的债务
利润分配、亏损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自我交易自由
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竞业自由
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出质自由
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对外转让分额自由 = 股份公司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其他合伙人没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合伙协议不能对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进行约束限制
有限合伙人的退伙与继承
当然退伙(2死 + 1钱 + 1资格)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如果仅仅是被别人打成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当然退伙,有可能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转为有限合伙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注意
与普通合伙相比,缺少1钱 = 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继承
直接继承
责任承担
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身份转换
程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后果
溯及既往
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分段
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
普通合伙人不能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如果都转换,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合伙解散
有限合伙人都转为普通合伙人,要改变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相应变更登记,转为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财产分配原则
剩余财产:协议 → 协商 → 实缴出资 → 平分
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或者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