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借名买车,指标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张三北漂多年,心愿是买一辆小汽车拜托挤地铁,但是摇号多年均未上岸,他的朋友有指标,但是没有购车的意愿,于是张三和李四就指标出租签订协议。张三用李四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机动车。2021年3月,张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王五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张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五将张三和李四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万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李四辩称,自己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张三所有,而且自己在买车时为了避免风险还签了“借名买车协议”,明确写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自己不应该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最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张三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存在明显过错,承担85的赔偿责任,李四对张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尽管李四主张肇事车辆的实际购买及占有者为张三,但肇事车辆所有人原则上以登记为准,李四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张三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王五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对此,李四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李四为规避风险,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方式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属以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等问题,该协议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所以,上述协议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大硕律师有话说】
在借名买车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因未获得相应购车指标而无法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只能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进而出现“车户分离”现象,即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借名买车者成为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而出借者成为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一旦机动车发生事故,出借者由于是登记车主,因此很难摆脱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