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关于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下面就一些常见的问题做以解答。
一、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不动产抵押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可以设立不动产抵押权:(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不动产和其他财产:(2)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3)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最高额抵押,债权人未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时,处分该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应当认定为在实现债权的道路上设立新的抵押权“。因此,《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出让人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只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实际发生了转移即应视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已经完成;而未经登记则不构成土地的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的相关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并未明确指出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城镇国有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