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1776年)(英)亚当·斯密 第一卷 第十章 工资与利润的变化(三)
0.1
工人的工资,究竟应该怎么计算呢?我们从最简单的状况来看。
1件产品售价120元,其中固定成本80元,雇主的预期利润20元。剩下的20中,工人的工资是10元,雇主的风险补偿是10元。
风险补偿,是雇主提前预防产品不能全部卖出去的风险。为此,雇主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只做一1件产品,而是最少要做10件产品。
由此得到,做10件产品,工人的工资是100元,雇主的风险补偿也是100元。不过,如果产品顺利地都卖了出去,雇主通常会从这100元的风险补偿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奖金。
新兴产业或者新品上市时,产品“供不应求”,经常售罄,所以工人得到的奖金或者福利就会更多。这里要注意,虽然工人多挣钱了,但雇主预期的20%利润并没有减少,反而是增加了。
0.2
我们已经知道,工资是从“售价”中扣除的部分。那么,为什么雇主不愿意给工人更多的工资呢?雇主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东西,只要提高售价就行了。
的确,哪怕雇主给工人百万工资,只要产品也相应提高售价,雇主并没有损失。
可是,雇主的一切利润,都要建立在“产品卖出去了”这个前提之上。同一类产品,如果某个产品的售价更低,它总是比售价高的更好卖。从这一点来说,雇主就不会轻易地增加工人工资。
另一方面,既然1件产品售价总是120元,给工人100元工资,雇主的风险补偿就是100元。如果给工人150元工资,雇主的风险补偿就只剩下50元了。风险补偿的缺口,只能从雇主预期利润的200元中扣除,雇主的利润就会减少。
因此,雇主总是会尽力压缩工人的工资。即使再心善的雇主,也不会轻易地增加工人的工资,因为这关系到整个的“经营策略”。他们宁愿在挣到钱之后,再把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来做慈善。
0.3
尽管雇主总是在压缩工人的工资,但毕竟有一个“底限”。工人打工,是为了挣钱买东西。如果工资低到了不能保证生活的最低需求,工人没有活路,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一个月的工资只有100元,在现在的社会中是无法生存的。保证生存的最低限度是多少呢?
大多数城市的月最低工资都在2000元左右。就是说,一个人的月工资2000元,是普遍认可的生活标准。
如果按照正常的双休制,一个月通常是22个工作日。不妨简化为每月20个工作日,这样每个工作日的工资正好是100元。
就是说,如果工人的日工资是100元,每天生产10件产品,所以1件产品的工资就是10元。
0.3
既然工人的工资通常会被压缩到1件10元,那么产品固定成本80元还是800元,有什么区别吗?
前面已经说过,雇主的预期利润,是按照总成本计算的。
1件产品固定成本80元,人工成本10,再加上预期利润和风险补偿,最终的售价就是120元。
如果1件产品的固定成本是800元,人工成本仍然是10元,它的总成本已经变成810元了,预期利润取160元,此时的预估售价就已经达到970元。
作为风险补偿,如果有1件产品没有卖出去,就要损失810元。仍然按照10件产品只卖出9件计算计算,那么1件产品需要的补偿就是大约80元,所以1件产品的最终售价就是1050元。
它比1件120元的产品差不多贵了10倍,可工人的工资却都是10元。那么,工人用对待120元产品的态度来做这1050元的产品,这不也很合理吗?
因此,为了加强工人的责任感,价格更贵的产品,往往会增加工人的工资,反正增加的工资数额最终也会加到售价中。比如,工人的工资提高到1件50元,而产品最终售价达到了1200元。
可见,固定成本与工人工资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0.4
工人一天做10件产品的工资是100元,那么一天做20件产品的工资就应该是200元。
可是,按照“日工资”结算,却不是这样。同样是100元的日工资,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做10件产品跟做11件产品,明显地存在着“人工成本”的差额。所以很多工作场所都会营造出很紧迫的“时间压力”。
加班会有“双倍工资”。可是,按照我们之前所知道的,100元的双倍工资,只不过等于100元的正常工资再加100元的风险补偿。而风险补偿指的是“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既然需要加班赶工,通常来说,总是产品能够不断地卖出去。
可见,加班工资,也不过是雇主能够确定地获取预期利润之后,再追加成本以求得更多利润的手段。
第二节 由于欧洲政策造成的不平等
1
如上所述,即便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因上述三个条件的任何一个条件的缺乏,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有利与不利就必然会造成以上所说的那些不平等。
但是,由于不让事物有完全自由,欧洲政策便产生了比其他更重要的不平等。
欧洲政策造成的不平等主要是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限制某些行业的竞争,使其从业人员数量少于愿意参与这些行业的人数;
第二,增加某些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使其超过自然地参与这些行业的人数;
第三,阻止劳动与资本从一个行业到另一个行业、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自由循环。
2
第一,欧洲的政策通过限制某行业的竞争,使其从业人员数量少于自愿参与这些行业的人数,进而造成劳动和资本用途的有利与不利总体上的非常重要的不平等。
行业协会的独有特权就是欧洲政策用来达到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
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的独有特权势必将其所在城市中的竞争限制在那些只有该行业自由的人之内。获得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通常是在当地跟一个有资格的师傅做过学徒。行业协会的内部规章,有时规定允许一个师傅所带的学徒人数,但几乎普遍规定的一个学徒必须做满的学习年限。
这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将竞争限制在比愿意参与某行业的人数还要少得多的数量之内。学徒人数的规定在于直接限制竞争,而长的学徒年限的规定更加间接地限制了竞争,尽管增加了学习费用,但同样有效果。
在谢菲尔德看来,根据行业协会的规定,一个师傅每次只能带一个徒弟。诺福克及诺韦杰的织工师傅每次只能带两个徒弟,违反者将每月向国王缴纳五英镑的罚金。
在英格兰的其他任何地方或英属殖民地,一个帽匠师傅每次只能带两个徒弟,违返者将每月缴纳五英镑的罚金,一半归国王,另一半归记录法庭控告的人。
这两项规定,虽经王国公法的确认,但显然是受制定谢菲尔德规则的同一个行业协会的精神的驱使。伦敦丝织工组织行业协会,在其组合不到一年,就制定内部规章规定该行业的一个师傅每次只能带两个徒弟。该规定由议会通过的一项特别法令才被废止。
3
在整个欧洲,大多数有行业协会组合的行业所规定的学徒期限为七年。所有这样的行业协会很久以前都称为大学(university),“大学”一词的确是任何行业协会组织的固有拉丁名称。铁匠大学、缝工大学等表达在古代城镇的古老宪法中经常出现。
当现在特称作大学的那些特定行业协会最初建立之时,获得文学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习年限,显然是从行业协会要古老得多的普通行业规定的学徒年限抄袭过来的。
就像普通行业中任何一个人必须在一个有资格的师傅指导下工作七年才能成为师傅并带徒弟一样,一个人要想成为文理科的师傅、教师或博士(此三者在古代均为同义词),并且有学生或学徒(此两者在古代亦是同义词)跟他学习,他必须在有资格的师傅下学习七年。
伊丽莎白第五年颁布的通常称为《学徒法》的法令规定,一个人若想将来从事当时在英格兰实行的一切手艺、工艺或技艺,就必须做至少七年的学徒。
以前是许多特定行业协会的规则,现在已成为英格兰集镇所有行业的普通的和公共的法令。
尽管法令的词语非常笼统,并且似乎包括整个王国,但根据解释,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各集镇。所以,人们一直认为,在乡村,一个人可以从事几种不同的行业,尽管他在哪种行业中都没有当过七年学徒,因为他们对居民的方便是必须的,而且人数不多,不足以为每种行业提供足够人手。
此外,根据对文字的严格解释,这项法令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伊丽莎白第五年以前在英格兰已经建立的行业,而没有扩展到以后新建立的行业。
这种限制引起了几种区别。从公安规则的角度来看的话,这些区别似乎是再愚蠢不过的。
例如,人们判定,制造马车的人不得自己制造马车车轮,也不得自行雇人给马车制造马车车轮,他必须向车轮匠购买车轮,因为车轮制造业是伊丽莎白第五年以前英格兰已有的行业。
但是,虽然车轮匠从来没有做过马车制造者的学徒,却可以自己制造马车,或雇用帮工制造马车。马车制造者的行业不在该项法令的适用范围之内。
因为这个缘故,曼彻斯特、伯明翰和伍尔弗汉普顿等地的许多制造业不在这项法令的适用范围内,因为它们是在伊丽莎白第五年以后才在英格兰建立的。
4
在法国,学徒年限因城镇的不同以及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在巴黎,大多数行业所要求的学徒期限为五年,但一个人要想取得某种行业的师傅资格,他至少还须再做五年的帮工。在这五年的帮工期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而这五年期间本身被称为伙伴期间。
在苏格兰,没有规定学徒期限的普通法律。不同的行业协会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在学徒期限很长的地方,一般可以通过支付少额款项来缩短期限。在大多数城镇中,可以通过缴纳极少额的罚金,购买任何行业协会的自由。
苏格兰的主要制造业,如亚麻布和大麻布的织工,以及附属于这些制造业的其他工匠,如车轮制造者、纺车制造者等,可以不缴纳任何罚金,就可以在任何自治城镇操持本行业。
在所有的自治城镇中,所有的人都有在每周的法定日出售肉类的自由。在苏格兰,学徒年限一般为三年。即便是在一些需要非常精巧的技艺的行业,学徒期限也是如此。一般来说,我没有听说欧洲还有哪国的行业协会的法律是如此宽松的。
5
因为每个人自己的劳动所有权是他一切其他所有权的原始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
一个穷人拥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双手的力量与技巧。阻止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犯邻居的条件下,使用他自己的力量与技巧,很显然侵犯了他的最神圣的财产权。这种做法不但侵害了该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了可能雇用他的人的正当自由。
由于妨碍了劳动者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去工作,所以,也妨碍了他人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去雇用他。判断雇用他是否合适,无疑应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雇主去裁夺。立法者假装的忧虑以免雇主雇用了不合适的人,很明显既粗暴又严苛。
长期的学徒期制度并不能保证市场上不常出现不合格产品。当市场上出现不合格产品时,通常是欺诈的结果,而不是无能。因此,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没有欺诈。
有必要制定完全不同的法规来防止这种恶习。与任何学徒法律相比,器皿上的纯度记号、麻布和呢绒上的检验印记更能让购买者放心。购买者一般只看这些标记,从来不会去询问制造货物的工人是否做过七年的学徒。
长期的学徒期制度往往不会培养年轻人的勤劳习惯。按件计酬帮工很勤奋,因为他靠自己的勤奋获得收益。学徒可能懒惰,而且几乎总是懒惰,这是由于懒惰与否与他没有直接利益。
在低级的职业中,劳动的成果完全在于劳动报酬。谁能最快享受到劳动成果,谁就可能最快对劳动有兴趣,并早日养成勤奋的习惯。
如果一个年轻人很长时间不能从劳动获得收益,那他自然会厌恶劳动。由公共慈善团体送去做学徒的儿童,其学徒年限一般比普通的年限长,而且他们都变得非常懒惰,毫无用处。
6
古人完全不知道学徒制度的存在。每一部现代法典均用了较大篇幅规定师徒的相互义务。罗马法根本没有提及这类义务。我不知道哪个希腊或拉丁单词(我敢说我敢断定根本就没有这种字眼儿)表达了我们现在所称的“学徒”一词的概念:一个佣工在一定年限内,约定要在某个行业为了师傅的利益而劳动,其条件是师傅教他学习这个行业。
很长的学徒期限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比一般行业高得多的技艺,如钟表的制造,并不包含需要长期教授的秘诀。这些美妙机器的首次发明,甚至一些用来制造钟表的工具的首次发明,无疑是经过长时间和深思熟虑的结果,并且可以正当地看成人类才智的最可喜成果之一。但是,当它们已经完全发明并被人们了解时,要详细地给年轻人解释如何使用这些工具,如何制作钟表,大概只需要上几周的课,也许几天的课就足够了。的确,就一般机械工艺来说,数天讲授时间,一定就够了。
诚然,即使普通行业里的手的灵巧,没有很多的实践与体验,也是不可能学到的。但是,如果一个年轻人从他当帮工开始,就按他完成的工作量付给他相应的报酬,对他有时因笨拙和缺乏经验而损失的原料负责赔偿的话,那他会更加勤奋更加用心地工作。这种方式对他的境遇一般会更有效,而且总会花更少的时间和金钱。
的确,师傅将会遭受损失。师傅会损失他现在节省的,学徒在七年学习期间的工资。或许到头来学徒自己也会遭受损失。在一个那么容易学习的行业中,他将遇到更多的竞争对手。
当他成为一个完全的劳动者时,他的工资将会比现在少得多。竞争相同程度的增加,不仅会降低师傅的利润,而且也会降低工人的工资。从事手艺、工艺和技艺的都将成为损失者,但是公众将会成为获利者,工匠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售价将会更加便宜。
7
这是为了预防因自由竞争而引起的价格下跌以及工资与利润的减少,才建立了所有行业协会,并制定了行业协会的大部分规则。
要建立行业协会,在古代欧洲的许多地方,需要的只是它所在的自治城市当局的许可,而不需要其他授权。
在英格兰,的确还需要取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不过,国王的这种特权似乎不是为了捍卫普通的自由,去对付这种暴戾的垄断组织,而是为了向臣民榨取钱财。只要向国王支付罚金,一般似乎比较容易得到这种特许状。
当任何一类特定的技工或商人认为没有国王的特许状也适合作为一个行业协会而行动时,这些所谓的假行业协会并不总是因此被取缔,但它们须每年向国王缴纳罚金,以获得行使这些篡夺的特权的许可。
所有行业协会及其认为应制定来管理自己的规则都归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直接监督。对它们处罚通常不是来自国王,而是来自自治城市这个更大的行业协会,那些附属的行业协会只不过是它的一部分或成员而已。
8
自治城市的管理权完全掌握在商人和工匠手中。
对他们中间每个特定阶级来说,防止他们所说的各自产品在市场上存货过多,实际上就是使他们各自产品在市场上经常保持存货不足状态,这样做分明是符合他们各自的利益。
每一个阶级都迫切需要制定合适的规章,以达到这一目的。只要允许它这么做,它也同意每一个阶级都这么做。
的确,因为这些规章,每个阶级必须从市内其他阶级那里以略高的价格购买所需要的货物。作为补偿,它们自己的货物也以略高的价格出售。因此,买卖相衡,正如他们所说的半斤八两。同一市内各个阶级都不会在彼此之间的交易中蒙受损失。但是,在他们与乡村的交易中,他们都是大赢家。这种交易构成了使每个城镇得到支撑和富裕的整个贸易。
9
每个城镇的全部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均取自乡村。
城镇主要采用两种方法支付这些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
第一,把经过加工制造的那些原料的一部分送回农村,在这些物品的价格之上,还附加了工人的劳动工资及工人的师傅或直接雇主的利润;
第二,把从其他国家或由国内遥远地方输入本地的天然产物的一部分送往农村,在这些物品的原价之上,也要添加运输工人或海员的工资,以及雇用他们的商人的利润。
城镇通过自己制造业所获得的好处来自前一种商业部门,城镇通过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获得的好处来自后一种商业部门。劳动者的工资及雇主的利润是从这两种商业部门获得的。
所以,凡是让此类工资和利润超出一般水平的规章制度,都会使城镇以较少劳动量的产品去购买较大量的乡村劳动产品。
由于这些规章制度使城镇商人和工匠享有比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及农业劳动者更优越的地位,因而破坏了城镇与乡村贸易中应有的自然平等。
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品,每年都是在城镇和乡村居民中间分配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城镇居民应得的份额比乡村居民应得的份额大。
10
城镇每年支付从乡村输入的食物和原料的真实价格,乃是它每年输往乡村的制造品及其他货物的数量。
输出品的卖价要昂贵些,而输入品的买价要便宜些。城镇的产业就更为有利,而乡村的产业就更为不利。
我们只需通过一次非常简单而又明显的观察,无需进行精密计算,就可以弄清楚,欧洲各地的城镇产业比乡村产业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在欧洲各国,我们发现,以小资本开始经营商业和制造业这类属于城镇正当行业开始而最终发大财的,至少有一百人,而以小资本从改良和耕种土地以生产天然产物这种属于乡村的正当行业开始而最终发大财的只有一人。
所以,就产业的报酬而言,后一种要优于前一种,而且,前一种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明显大于后一种。可是,资本与劳动自然会寻找最有利的用途。因此,它们自然会尽可能地汇集于城镇,离开乡村。
因为聚集在一个地方,城镇居民能够容易地结合在一起。所以,城镇中微不足道的行业在各地都有行业协会组织。
即便在完全没有这种组织的地方,他们通常体现出这类组织的精神,如嫉妒陌生人,厌恶收徒弟,不愿意把自己行业的秘密传授给别人。这种精神往往教导他们通过自愿联合或协定,来防止他们不能靠规则去禁止的自由竞争。
仅有少数人从事的行业,最容易形成这类联合。也许半打梳毛工就足以维持一千名纺工和织工的工作。这些梳毛工人,通过联合起来不招收学徒,不仅能够垄断这一职业,而且可以使整个羊毛制造业成为他们的奴隶,使他们劳动的价格升至大大超过他们工作的性质所要求的水平。
分散在遥远地方的乡村居民不容易联合起来。他们从来没有组织过行业协会,也从来没有受到过行业协会精神的影响。从来没有人认为,必须先当学徒,才有资格从事农业耕种(耕种是乡村的大行业)。
然而,除了所谓美术及自由职业外,恐怕没有一个行业要求种类如此繁多的知识和经验。用各种文字写成的有关农业的无数书籍可让我们相信,连最聪明最有学识的国民也不认为农业是很容易懂的。
可是,我们很难从这些书籍中找到一般农民所具有的有关农业的各种不同和复杂的操作知识。一些书的作者有时会用轻蔑的话谈到普通农民。
相反,任何一种普通机械行业的所有操作都可在寥寥数页的小册子进行详尽说明,因为文字附上图表实例就能达到目的。现在法国科学院正在刊行的工艺史中,有几种工艺实际上就是用这个方法说明的。
此外,农业的操作方法必须随各种变化以及其他意外事故而有所不同,所需要的判断与熟虑比那些一成不变或几乎完全相同的操作方法所需要的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