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雷石普法|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出了事故如何担责?

2023-07-11 10:09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出了事故如何担责?

基本案情

小刘驾驶从网络平台上租赁的共享电动车骑行时不慎摔倒,致小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刘系骑车骑行导致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小刘父母认为,小刘驾驶的电动车没有佩戴头盔等保护工具,是小刘死亡的根本原因,网络平台和提供电动共享单车的A公司应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故其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并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A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小刘明知车辆未佩戴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未配置头盔,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观点

随着低碳出行的倡导,共享电动车给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捷,但在运营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企业应当为所营运电动车随车配备头盔。

相关法条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更多文章或您需要专业咨询,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或电话联系!

咨询电话:4000-111-091  



雷石普法|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出了事故如何担责?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