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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拿黄金吊坠换三串木珠,被母亲发现,店员:是你的孩子

2023-06-15 10:36 作者:子夜爆笑盘点  | 我要投稿


重庆,一位13岁的男孩拿着一个黄金吊坠去金店换了三串木珠,可他的行为被母亲发现了,母亲找店员要回吊坠,店员表示拿不回来了,气得这位母亲骂店员就是一个骗子,谁知店员竟表示:是你的孩子爱撒谎。


这个吊坠是女子在结婚纪念日里,给丈夫买的礼物,丈夫很爱她,所以对她所送的礼物很是珍惜,一般情况下都不舍得带,都是把它放起来,时不时拿出来看一看。

那天他又想看看这个吊坠,可是打开柜子,却发现这个吊坠不见了。这可让她丈夫着急起来,看到心爱的东西不见了,他慌了神地找起来。

女子得知是吊坠不见了,看到丈夫着急的样子,她也赶紧帮忙找起来,可是他们翻遍了家里的角角落落,都没有发现吊坠的影子。倒是女子在儿子的床头上发现了几个盒子,打开一看是木珠手串。


女子很疑惑,这些手串价钱也不是很便宜,儿子怎么会有钱买这些手串。想到不见得吊坠,女子怀疑,可能是儿子拿黄金去换这些木串了。想到这里,女子也是很着急,因为自己的那个吊坠要比这几个木珠手串贵多了。

于是她赶紧问儿子,儿子在母亲的询问下,惊慌失措地把事情说了出来。他说他确实是拿这个吊坠去换了三串木珠,但是有一串木珠在他打篮球的时候丢了。

了解到吊坠丢失的原因,女子赶紧拿着剩下的两串木珠去找金店的店员。面对孩子母亲的到来,店员却毫不在意。

但是女子看到店员却气不打一处来,她质问店员,为何明知道她的孩子还未成年,就允许他拿黄金吊坠换木珠手串。

面对这位女子的质问,店员轻描淡写地说,她当时已经让孩子打电话给母亲了,孩子也打电话了,打完电话也跟她说了,母亲允许拿吊坠换木珠手串。

但是女子告诉她,孩子根本没有打电话给自己,女子觉得如果孩子真的打电话给自己,店员当时也有义务接听电话,和她确认实际情况。

店员听到这里就不耐烦了,说孩子是出去打的,她根本不知道实际情况。

女子在理论的过程中,觉得店员就是一个骗子,一个不道德的店员,明知道孩子只有十来岁,都未成年,她依旧给孩子换木珠,很显然就是故意的,想从中获利。想到这里,女子直接就骂店员,就是一个骗子,就知道欺骗小孩。


店员听了心里很不舒服,她嚣张地跟女子说:明明是你的孩子爱撒谎,是你管教不严,出了问题怎么能怪别人。

看到店员和女子争执不下,跟着女子一起来的调解员看不下去了。他表示此事双方都有过错,店员不应该直接给孩子换木珠,而女子在管教孩子方面也不周到,所以双方都应该为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

现在女子要求把吊坠换回来,她可以支付丢失木串的钱。然而店员却说,那串吊坠找不回来了。女子一听,自己重要的东西要不回来了,她情绪一下子就激动了起来。

看到女子情绪激动,店员表示,可以找相等克数的黄金换给女子。想到在这件事当中,自己没有管教好孩子,也有一定的责任,女子只好接受了这个提议。

那么在此事当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女子和店员都应该承担责任?


1、女子的孩子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孩子的言行举止都有管教的义务,孩子把吊坠拿去换木串,在此事当中,也是因为女子监护不到位导致的,所以女子有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作为孩子的父母,不但对孩子有养育的义务,还有教育的义务,如果由于自己监护不到位,孩子犯了错,父母是有责任的。



2、13岁的孩子拿着吊坠去换三串木珠,实际上合同关系已经成立,那么是否可以撤销这样的合同?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由于13岁的孩子对于黄金吊坠换木珠手串的概念还不成熟,并且他不具备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他的行为并没有在父母的追问下进行的。因此他与店员构成的合同关系是可以撤销的。

3、在此事当中,女子对孩子没有监护到位,店员没有孩子的监护人追认的情况下进行黄金吊坠换木珠手串,因此双方都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在此事当中,双方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1、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良好的监护责任。如果因监护不周导致损失,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2、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需要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与之进行民事活动时都应确保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否则可能引起纠纷和承担责任。

3、民事纠纷的解决应遵循公平和妥协的原则。尽管双方都有责任,但应在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寻求责任的合理分担。

4、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如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可以更加细致和严谨,对各类监护责任可以有更清晰和具体的要求等。

5、市场主体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像店员在此案中未考虑到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及监护人同意的要求,这显示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不熟悉,值得其他市场主体引以为戒。

6、家长或监护人也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特别是对自己的监护职责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以便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不致产生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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