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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能否撤销?

2023-02-24 11:46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婚姻中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时,另一方是否能行使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如何把握?

 

2020年9月,广东省五华县的马某与黄某在相识两个月后结婚并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好,双方告均能和睦相处。但在2021年2月,黄某突然患病,送医后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马某才知道黄某患有“分裂情感障碍”疾病。马某随后于202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在诉讼的过程中,马某提供了《诊断证明书》、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拟证实黄某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马某称,婚前对黄某的病史不知情,婚后因病住院诊断和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提交了《五华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专用证》才得知黄某在婚前就患有这一重大疾病。对此,马某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打击,不论在家休息或在单位上班,经常想起黄某发病的情境,使马某不能专心工作,严重影响了马某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对此,黄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交了黄某签名的材料,称同意与马某离婚。最后,法院判决撤销马某与黄某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关系有别于普通人之间的一般关系,夫妻之间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特别是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因此,如果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故意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同时,出于对婚姻自主权的尊重,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或者使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何谓重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此外,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曾于2006年规定了三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理赔标准,也可以作为法官判断是否为重大疾病的参考。

因此,我们可以把重大疾病概括为以下三类:1、严重的精神病;2、严重的遗传性疾病;3、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那么,什么人有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得知,享有撤销权的是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相对方。法律赋予了被隐瞒方选择权,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无论是否撤销婚姻,均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不是自动撤销的,是需要撤销权人前往政府部门或者法院提出主张,才能使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撤销权的行使时限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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