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地基承载力和变形
地基受力过大时会破环,表现为建筑物下沉速度突然加快,同时可能出现周围未受力的土体向上凸出或岩体破裂等现象。破坏后的地基会使建筑物出现大幅度沉陷、倾斜,完全失去安全性和使用性。地基不破坏情况下能承受的最大压应力称为地基承载力,有时也称地耐力。地基基础设计时必须保证地基实际承受的压应力再加上一定余量不大于地基承载力。 地基承载力由地质勘查确定。地质勘查报告提供的地基承载力是基本的数值,基础设计时还要根据基础的尺寸、埋设深度等加以调整。 即便地基受力没有超出承载力,也会在荷载的作用下发生缓慢的下沉,称为地基变形。变形过大的的地基可能使房屋出现开裂、倾斜等现象,设计时也必须保证地基变形不超出许可的数值。 对于地基变形允许值,《地基基础规范》要求: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2.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一般多层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最终沉降量已完成80%以上,对于其它低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50%-80%,对于中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20%-50%,对于高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5%-20%。 第5.3.4条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