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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法概论•主要魔法组织】第一节(补):类政府魔法组织补充

2022-08-01 10:38 作者:利其斯_lykisye  | 我要投稿

在“【魔法概论•主要魔法组织】第一节“魔法组织”中,我们已经提及了关于类政府魔法组织的主干知识,而本文将补充有关类政府魔法组织的若干信息。

 

1、个人的身份

受类政府魔法组织管辖的个人一般拥有以下四种可能的身份,即“成员”“受辖者”“合作者”和“准成员”。

“成员”是类政府魔法组织的一份子,他听从组织的领导,统一于组织的利益,为组织行事,他的身份不会因为他所处的地域而改变,永远带着“官方”的烙印。类比于凡人世界,“成员”近似于军队、公务员、警察等“官方人员”,类政府魔法组织的子组织的成员一般也被视为类政府魔法组织的成员。

“受辖者”包括类政府魔法组织势力范围内的所有魔法师和一部分与魔法世界有关的普通人,他们只要在类政府魔法组织的势力范围内,就要接受其统治和管理。这种“统治”一般依照一定规则进行,但在大多数理论叙事上,类政府魔法组织的权力不来自于受辖者,受辖者也没有推翻“不合法的统治者”的“天然权力”,类政府魔法组织是管辖受辖者的组织但却不是基于受辖者而产生的组织。成员和准成员只要在势力范围内,则同样也是受辖者。为作区分,我们把“成员”“准成员”“合作者”之外的受辖者称为“普通受辖者”。

“合作者”是和类政府魔法组织有“明确且公开的友善关系”的组织的成员或独立个人,他(或他属于的组织)接受类政府魔法组织的影响和帮助,也带有其烙印。

一些类政府魔法组织会给予人们“准成员”的身份,“准成员”未必如成员一样在组织中工作,但他们拥有参与组织管理的一定权力并且受到组织庇护(即使他们不处在组织的势力范围内),不论他们身处何处,他们都会被他人视为属于该类政府魔法组织。(“准成员是不在组织中工作的成员”)

 

下面列举几位受“自由神殿”管辖的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士:

“成员”:自由神殿图扎约恩第二军团的小队长肯妮斯•莱尔德,荣勋长老会长老耐瑟•多瑞尔,外事部职员彼得

“普通受辖者”:“哈兰达II”A7矿井的矿工索尔尼斯(普通人),美国俄亥俄州一位火元素法师以及他的普通人妻子

“合作者”:墨西哥“墨西卡利帮”的成员瓦伦德瓦尔;“通识者互助会”会员皮里

“准成员”:“图扎约恩I”珐伽塔岛斯登吉据点D级成员莱纳(一位机械维修店的老板)

2、势力范围内的管辖权

类政府魔法组织互相间形成了模糊的势力范围边界,它们依照各自的势力范围进行管辖。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类政府魔法组织被认为具有排他性的统治权威和高于其它一切魔法组织及个人的尊崇地位。

在势力范围的重叠区域(有不止一个类政府魔法组织宣称自己享有统治权威的区域),一旦各个魔法组织没有形成有效妥协,则冲突和斗争将以各种形式发生。

3、基于“地域”的管辖

类政府魔法组织与受辖者之间的管辖关系以“地域”为唯一纽带,普通受辖者只有处于类政府魔法组织势力范围内时才与组织发生关系,接受组织的保护并遵从组织的规则。即使一位普通受辖者出生于某一类政府魔法组织的势力范围内并在这里生活了几十年,拥有相当的财产、对组织的高度文化认同和丰富的社会关系,只要他成为组织成员或准成员,一旦离开组织的势力范围,他就不再与组织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类政府魔法组织与受辖者的关系体现为“组织所拥有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人”而非“人民建立的国家和人民拥有的土地”。如约翰是一位来自美国的普通风元素法师,他决定前往阿根廷旅游度过暑期。在他身处阿根廷时,他虽然受当地法律约束,但依然是美国公民,与美国政府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被切断。而他与自由神殿则再无任何联系,只接受教廷的管辖。

4、固定传送法阵:势力范围的基础和标志

A、固定传送法阵

在主位面,昂贵的固定传送法阵是类政府魔法组织势力范围的基础和标志。固定传送法阵能够在其所在的位置打开并长期维持一个通往另一位面特定位置的空间通道,在此基础上魔法组织得以建立起一个庞大的传送系统,实现人员、物资的快速输送。也因此,类政府魔法组织一旦在某地区建立起固定传送法阵,就能拥有远胜其它魔法组织的投送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将周边地区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中。久而久之,在类政府魔法组织之间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在主位面固定传送法阵是势力范围的标志,是类政府魔法组织组织对法阵所在地区支配权的体现,固定传送法阵的消失与建立则直观地表现了势力范围的退却与扩张。

B、联合会维尼尔公共传送系统

在联合会建立之前,各个魔法组织的传送系统是封闭且相互独立的,大众无法使用这些传送系统,各个地区之间也互不流通。1963年,在时任联合会轮值主席代表尼维尔的倡议下,联合会各组织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建立并管理一个所有人都能够使用的、涵盖主位面各地区和主要下级位面的公共传送系统,这便是尼维尔公共传送系统。

尼维尔公共传送系统由一个中央传送枢纽(连接二级枢纽,由联合会管理,分布在一个独立的IV级位面内),8个二级枢纽(每个二级枢纽对应一个联合会成员的势力范围,由该联合会成员管理)和近百个固定传送法阵组成。

尽管相较于各组织内部的传送系统,尼维尔公共传送系统的固定传送法阵规模较小、分布稀疏,无法到达相当多的偏远地区且各组织都有单方面关闭自己监管的二级传送枢纽的权力,但它依然成功将整个魔法世界织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

5、“特殊”的组织利益和目的

类政府魔法组织首先是魔法组织,其次才是类政府的。管辖的职能不是它的第一职能,与受辖者的关系不是它最重要的关系,它也不是基于治理的目的形成的。与能够以统一的“国家利益”界定的凡人世界的国家不同,类政府魔法组织有传承自历史的独有的组织目的和利益。譬如教廷首先是一个宗教魔法组织,其次才是一个类政府魔法组织,对于它而言关于圣灵本质的争论要远比墨西哥的战争重要的多。而德尔菲的祭司们则执着于自己眼中命运的丝线,将管理的职责全部退还给了无政府状态的受辖者自己——没有人会谴责她们这样做是不负责任的,因为她们主要的任务、组织存在的理由本就不是管辖。

6、类政府魔法组织间的互动——形成中的规则

在上一节我们提到,类政府魔法组织之间尚未如现代主权国家之间一样形成一套完整的互动规则,更没有成体系的“国际法”的存在。事实上,类政府魔法组织间的互动规则大多以“默认规矩”的方式存在且大多并不成熟稳定而是处于“形成中”的变化状态。下面列举几个“形成中”的“默认规则”。

A、模糊但存在的边界

许多类政府魔法组织之间缺少条约规定的明确势力范围边界,而是依照双方互动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平衡而产生一个“惯例的实际边界”。这一边界是模糊的,双方自我认定的势力范围区域常常多有重叠,在重叠地区双方都会对其施加影响并在这一地区形成种种奇特的“共同管辖情形”。同时,双方都会在“惯例”约束下尽自己努力去扩展自己的势力范围——这被认为是合理的而不是非法的。

B、交流机制

类政府魔法组织之间的交流一般依赖以下四种方式:“特使”“常线”“联合会代表协商制”“联合会”。

“特使”:在需要磋商重大事务时,类政府魔法组织会派遣拥有一定权力的特使或特使团,与对方最高权力层达成初步协议回交本组织。

“常线”:类政府魔法组织主管对外交流的部门两两之间建立的长期交流机制,以保证一般信息的沟通与一般事务的协商。

“联合会代表协商制”:联合会是唯一一个各大类政府魔法组织都派驻了常驻代表的机构,各大组织常常通过这一平台互通有无。久而久之,各大组织派驻联合会的代表被赋予了新的职能——进行不在联合会框架下的多边或双边的公开长期谈判。

最后,联合会的行政框架也给予了各个类政府魔法组织协商确定特定议题的机会。

C、干涉不违法但需要理由

类政府魔法组织的势力范围从未获得过类似二战后主权国家的“领土主权”的国际法地位。一个类政府魔法组织未经允许派遣力量进入另一个类政府魔法组织的势力范围不是违法的——它违反的只有一般惯例。当然,它需要为自己违反惯例提供理由——只要理由合理成立,干涉并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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