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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杜林论》 恩格斯 第一编 哲学 (五)

2020-08-13 22:45 作者:虹彩舞夜  | 我要投稿

八      道德和法。平等

(这一章,我们终于可以与“久闻其名”的杜林会面了)


1      对象和对象的概念


恩格斯说,“我们已经不止一次地领教了杜林先生的方法。他的方法就是:把每一类认识对象分解成它们的所谓最简单的要素,把同样简单的所谓不言而喻的公理应用于这些要素,然后再进一步运用这样得出的结论。”


杜林说,““应当从单个的、简单的基本形式上,按照公理来解决,正如对待简单的……数学基本形式一样”。”


恩格斯说,“(杜林)这一方法是:不是从对象本身去认识某一对象的特性,而是从对象的概念中逻辑地推导出这些特性。”



(什么是“概念”?一个“对象”,它是它自身。但对“思维”来说,却是关于这个对象的“概念”。因此,“概念”首先是思维产物。)



恩格斯接着说,“(杜林)用对象的映象即概念去衡量对象。这时,不是概念应当和对象相适应,而是对象应当和概念相适应了。在杜林先生那里,他所能得到的最简单的要素,终极的抽象,执行着概念的职能,可是这丝毫没有改变事情的实质;这种最简单的要素,最多只带有纯粹概念的性质。所以现实哲学在这里也是纯粹的意识形态,它不是从现实本身推导出现实,而是从观念推导出现实。”


(杜林为什么这样做呢?为了得到一个由“观念”引导出的“道德的基本公理”。)


二     人与人的平等关系


杜林先生就按公理同这两个人打交道。而从这里很自然地得出一个道德的基本公理: “两个人的意志,就其本身而言,是彼此完全平等的,而且一方不能一开始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肯定的要求。”因此,“道德上的正义的基本形式就被表述出来了”;同样,法律上的正义的基本形式也被表述出来了,因为“为了阐发法的基本概念,我们只要有两个人的十分简单的和基本的关系就够了”。


恩格斯说,“两个人或两个人的意志就其本身而言是彼此完全平等的——这不仅不是公理,而且甚至是过度的夸张。首先,两个人甚至就其本身而言,在性别上可能就是不平等的,这一简单的事实立刻使我们想到:社会的最简单的要素——如果我们暂且接受这样的童稚之见——不是两个男人,而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他们建立了家庭,即以生产为目的的社会结合的最简单的和最初的形式。


但是这丝毫不合杜林先生的心意。因为,一方面,必须使这两个社会奠基者尽可能地平等。另一方面,甚至杜林先生也不能从原始家庭构造出男女之间在道德上和法上的平等地位。这样,二者必居其一:或者是杜林所说的通过自身繁衍而建立起整个社会的社会分子一开始就注定要灭亡,因为两个男人是永远不能生出小孩来的;或者是我们必须设想他们是两个家长。在这种情况下,十分简单的基本模式就转成自己的反面:它不是证明人的平等,而最多只是证明家长的平等,而且因为妇女是不被理睬的,所以还证明妇女的从属地位。”


(怎么让“两个人完全平等”呢?只要我们通过“想象”,这两个人就是“完全平等”的。由于“想象”可以消除一切不平等,所以“平等”就实现了。而要做到这一点,第一步就必须把“现实”拉进“思维”中,必须首先假定,有一个“道德观念”指导着现实。)


三   “完全平等”


恩格斯说:“(杜林)为了制定基本公理——两个人以及他们的意志是彼此完全平等的,他们之间没有一方能命令另一方,我们决不能用随便什么样的两个人。这两个人应当是这样的:他们摆脱了一切现实,摆脱了地球上发生的一切民族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关系,摆脱了一切性别的和个人的特性,以致留在这两个人身上的除了人这个光秃秃的概念以外,再没有别的什么了,于是,他们当然是“完全平等”了。”


(这种“完全平等”的关系,我们还从未在任意两个人中发现。但这并不妨碍杜林把它看做一个“完美关系”,一个“终极理想”,并且反过来,由这个“终极理想”作为评判任意两个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唯一标准。于是,杜林就可以宣布,“人世间仍然存在不平等,而这不符合终极理想,所以它是不公正的”。)


四    奴役


恩格斯说,“我们再稍微往下看看杜林先生的公理论。两个意志中一方不能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肯定的要求。如果一方竟然这样做了,并以暴力来实现他的要求,那就产生了非正义的状态,而杜林先生就是按照这一基本模式来说明非正义、暴力、奴役,一句话,说明全部以往的应唾弃的历史的。”


“两个舟破落海的人,漂流到一个孤岛上,组成了社会。他们的意志在形式上是完全平等的,而这一点也是两个人都承认的。但是在素质上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A果断而有毅力,B优柔、懒惰和萎靡不振;A伶俐,B愚笨。A照例先是通过说服,以后就按照习惯,但始终是采取自愿的形式,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B,这要经过很长时间吗?无论自愿的形式是受到维护,还是遭到践踏,奴役依旧是奴役。”


(资产阶级辩护士通常熟练地运用这一套理论。资本家能够驱使工人,是因为资本家比普通人“更出色”。)


“甘受奴役的现象在整个中世纪都存在,在德国直到三十年战争后还可以看到。普鲁士在1806年和1807年战败之后,废除了依附农制,同时还取消了仁慈的领主照顾贫病老弱的依附农的义务,当时农民曾向国王请愿,请求让他们继续处于受奴役的地位——否则在他们遭到不幸的时候谁来照顾他们呢?”


五    导致“不平等”的原因


1    杜林说,“原因不应当到两个意志本身的活动中,而应当到第三领域中去寻找,例如对儿童来说,就应当到他们的自我规定的欠缺中去寻找。”


恩格斯说,“的确如此!隶属关系的原因不应当到两个意志本身的活动中去寻找!自然不应当,因为一个意志的活动恰恰是受到阻碍的!而应当到第三领域中去寻找!那么什么是这第三领域呢?这是一个受压制的意志即一个欠缺的意志的具体规定性!我们的现实哲学家同现实脱离得如此之远,以致在他看来,对意志这个抽象的、没有内容的用语来说,意志的真实的内容、特有的规定性,已经是“第三领域”了。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必须认定,平等是有例外的。对于自我规定欠缺的意志来说,平等是无效的。退却之一。”


(“意志本身的活动”,受到一个另一个意志的“压制”,它就表现为“自我规定欠缺的意志”。这样一来,原本假定的“完全平等的两个意志”这一个观念,在这里必须承认,其实是存在“例外”的。)


2      杜林说,“在野兽和人混合在一个人身上的地方,人们可以以第二个具有完全的人性的人的名义提出问题:他的行为方式,是否应当像所谓只具有人性的人相互间所表现的那样呢…… 所以我们关于两个在道德上不平等的人——其中一个在某种意义上带有特有的兽性——的假定,就是依照这种区别而可能在人的集团之中和之间……出现的一切关系的典型的基本形式”。


恩格斯说,“两个在道德上完全平等的人是根本没有的。——但是,不平等应当在于一个是具有人性的人,而另一个则带有一些兽性。而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把人分成截然不同的两类,分成具有人性的人和具有兽性的人,分成善人和恶人,绵羊和山羊,这样的分类,除现实哲学外,只有基督教才知道,基督教也一贯有自己的世界审判者来实行这种分类。但是在现实哲学中,世界审判者应当是谁呢?这个问题大概要照基督教的做法来处理,在那里,虔诚的羔羊对自己的世俗近邻山羊行使世界审判者的职权,而且成绩卓著。现实哲学家的教派一旦出现,在这方面一定不会比地上的虔信者逊色。然而,这对我们是无所谓的;使我们感兴趣的,是承认这样一点:由于人们之间的道德上的不平等,平等再一次化为乌有。退却之二。”


(“完全平等”,当然也包括“道德的平等”。可是,如果承认“人们永远不能达到道德的平等”,这就等于说,“完全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么,宣布“完全平等是终极理想”,不就仅仅是一句空话吗?)


3       杜林说,“如果一个人按照真理和科学行动,而另一个人按照某种迷信或偏见行动,那么……照例一定要发生相互争执…… 一定程度的无能、粗暴或恶癖,在任何情况下总要引起冲突…… 暴力不仅仅是对付儿童和疯人的最后手段。人的整个自然集团和文明阶级的本性,能够使得对它们的由于本身荒谬而成为敌对性的愿望进行的压服,即促使这种愿望向共同联系手段的还原,成为不可避免的必要。异己的意志在这里也被认为是有平等权利的;但是由于它的危害活动和敌对活动的荒谬性,它就引起了恢复平衡的行动,如果它遭到暴力,那么它只是受到它自身的非正义的反作用而已。”


恩格斯说,“按照这种道德,各文明掠夺国对落后民族所干的一切可耻行径,直到俄国人在突厥斯坦的暴行,都可以认为是正当的。1873年夏天,当考夫曼将军下令进攻鞑靼部落的约穆德人,焚毁他们的帐篷,并且像在命令上所说的“按照真正高加索的习俗”屠杀他们的妇女和儿童时,他也断言:对约穆德人的由于本身荒谬而成为敌对性的愿望进行的压服,即促使这种愿望向共同联系手段的还原,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必要,而且他所采用的手段是最合乎目的的;谁想要达到目的,谁也就必然要采用这种手段。


不过他还没有残酷到另外还去嘲弄约穆德人,说他屠杀他们是为了恢复平衡,他这样做正是承认他们的意志是有平等权利的。在这一冲突中,又是上帝的选民,所谓按照真理和科学行动的人,归根到底也就是现实哲学家,应该去决定什么是迷信、偏见、粗暴和恶癖,什么时候暴力和压服对于恢复平衡是必要的。因此,平等现在就是通过暴力恢复平衡;而第二个意志被第一个意志通过压服而认为是有平等权利的。退却之三,在这里,这次退却简直堕落为可耻的逃跑。”


(如果“文明”认为,某一个行为或者某一个人是“野蛮”的,它可以用自己的“文明”消除“野蛮”吗?可以,因为“文明”通过“压服”,迫使“野蛮”也变成同样的“文明”,因此达到了“完全平等”。这样一来,我们从“完全平等”的观念出发,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必须压迫他人,才能够最终达到完全平等”。)


恩格斯说,“我们已经充分地看到:两个意志的完全平等,只是在这两个意志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一当它们不再是抽象的人的意志而转为现实的个人的意志,转为两个现实的人的意志的时候,平等就完结了;一方面是幼稚、疯狂、所谓的兽性、设想的迷信、硬说的偏见、假定的无能,另一方面是想象的人性、对真理和科学的洞察力;总之,两个意志以及与之相伴的智慧在质量上的任何区别,都是为那种可以一直上升到压服的不平等辩护的。既然杜林先生这样从根本上破坏了他自己的平等大厦,那我们还要求什么呢?”



六   恩格斯讲“平等”


1        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


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几千年。在最古老的自然形成的公社中,最多只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在罗马帝国时期,所有这些区别,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外,都逐渐消失了;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的最完备形式。但是只要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对立还存在,就谈不上从一般人的平等得出的法的结论,这一点我们不久前在北美合众国各蓄奴州里还可以看得到。


(“平等”的体现,不仅仅是“思维观念”,而是实际存在的“法权”,是一个社会成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2       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这同它曾经作为奴隶和被压迫者的宗教的性质是完全适合的。此外,基督教至多还承认上帝的选民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只是在开始时才被强调过。


在新宗教的最初阶段同样可以发现财产共有的痕迹,这与其说是来源于真正的平等观念,不如说是来源于被迫害者的团结。


僧侣和俗人对立的确立,很快就使这种基督教平等的萌芽也归于消失。——日耳曼人在西欧的横行,逐渐建立了空前复杂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等级制度,从而在几个世纪内消除了一切平等观念,但是同时使西欧和中欧卷入了历史的运动,在那里第一次创造了一个牢固的文化区域,并在这个区域内第一次建立了一个由互相影响和互相防范的、主要是民族国家所组成的体系。这样就准备了一个基础,后来只是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谈人的平等和人权的问题。


(存在于“观念”中的平等,仅仅在宗教教义中实现,也许还在原始宗教“共有财产”的生活行为体系中部分地实现了。直到以“民族”作为界限的国家渐次成型,“平等”才开始作为共同护卫国家的基础,才谈得上“人的平等”和“人权”。)


3       此外,在封建的中世纪的内部孕育了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在它进一步的发展中,注定成为现代平等要求的代表者,这就是资产阶级。


资产阶级本身最初是一个封建等级,当15世纪末海上航路的伟大发现为它开辟了一个新的更加广阔的活动场所时,它使封建社会内部的主要靠手工进行的工业和产品交换发展到比较高的水平。欧洲以外的、以前只在意大利和黎凡特之间进行的贸易,这时已经扩大到了美洲和印度,就重要性来说,很快就超过了欧洲各国之间的和每个国家内部的交换。


美洲的黄金和白银在欧洲泛滥起来,它好似一种瓦解因素渗入封建社会的一切罅隙、裂缝和细孔。手工业生产不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在最先进的国家的主要工业部门里,手工业生产为工场手工业代替了。


可是社会的政治结构决不是紧跟着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这种剧烈的变革立即发生相应的改变。当社会日益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时候,国家制度仍然是封建的。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占有者,他们作为商品占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


从手工业向工场手工业转变的前提是,有一定数量的自由工人(所谓自由,一方面是他们摆脱了行会的束缚,另一方面是他们失去了自己使用自己劳动力所必需的资料),他们可以和厂主订立契约出租他们的劳动力,因而作为缔约的一方是和厂主权利平等的。


最后,一切人类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在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价值规律中得到了自己的不自觉的,但最强烈的表现,根据这一规律,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计量的。


——但是,在经济关系要求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地方,政治制度却每一步都以行会束缚和各种特权同它对抗。地方特权、差别关税以及各种各样的特别法令,不仅在贸易方面打击外国人或殖民地居民,而且还时常打击本国的各类国民;行会特权处处和时时都一再阻挡着工场手工业发展的道路。无论在哪里,道路都不是自由通行的,对资产阶级竞争者来说机会都不是平等的,而自由通行和机会平等是首要的和愈益迫切的要求。


(资本主义生产要求“平等”,甚至于“国家观念”中的平等都被看做资本主义生产的阻碍。)


4      社会的经济进步一旦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扩大其范围。只要为工业和商业的利益提出这一要求,就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权利。


农民遭受着从十足的农奴制开始的各种程度的奴役,他们必须把自己绝大部分的劳动时间无偿地献给仁慈的封建领主,此外,还得向领主和国家交纳无数的贡税。另一方面,也不能不要求废除封建特惠、贵族免税权以及个别等级的政治特权。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典型表现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不受法律保护,种族特权被神圣化。


可是大家知道,从资产阶级由封建时代的市民等级破茧而出的时候起,从中世纪的等级转变为现代的阶级的时候起,资产阶级就由它的影子即无产阶级不可避免地一直伴随着。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


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起初采取宗教的形式,借助于原始基督教,以后就以资产阶级的平等理论本身为依据了。


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所说的话,指出: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尤其是从法国资产阶级自大革命开始把公民的平等提到重要地位以来,法国无产阶级就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的、经济的平等的要求,这种平等成了法国无产阶级所特有的战斗口号。


(资本主义提出的“平等”,是为了打破所有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束缚。但资本主义生产却必须“束缚”工人,才可以获得利润。因此,当资本主义标榜着“为了全人类的平等”时,它要怎么回答工人阶级的“平等”要求呢?)


5      因此,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特别是在初期,例如在农民战争中,情况就是这样;它作为这种自发反应,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它在这里,而且仅仅在这里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


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我们已经举出了关于这方面的例子,当我们转到杜林先生关于未来的幻想时,我们还会发现更多的这类例子。


可见,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


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如果它现在对广大公众来说——在这种或那种意义上——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它像马克思所说的,“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那么这不是由于它具有公理式的真理性,而是由于18世纪的思想得到普遍传播和仍然合乎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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