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6:刑事证据规则
weibo.com/u/3153511812 作者:左宁刑诉
第一部分 其他证据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
1.主要体现为因果联系。
2.前科、品性、类似事件、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等,不具关联性。
(二)传闻证据规则规则:
1.只适用于证人证言。
2.两种表现:(1)道听途说;(2)庭外作证。
3.经过印证或者补强,具有可采性。
(三)最佳证据规则:
1.只适用于书证。
2.对于非最佳证据,若能得到印证,具有可采性。
(四)意见证据规则:
只适用于证人证言。《刑诉解释》第88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五)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自身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证据能力;
2.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性的能力(不要求对整个待证事实具有补强能力);
3.具有独立来源(不能是同一来源或者派生关系)。
(六)自白任意性规则:
我国立法已有规定,《刑诉法》第52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二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刑诉法》第56条)(非法证据之故意非法)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1. 非法手段: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
非法程度: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非法结果:应当予以排除。
例外:无。
2. 非法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
非法程度: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非法结果:应当予以排除。
例外:无。
3. 非法手段: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非法程度:无要求。
非法结果:应当予以排除。
例外:无。
4. 非法手段: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
非法程度: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
非法结果:应当一并排除。
例外:①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刑诉解释》第124条)。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5. 非法手段: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非法程度:无要求。
非法结果:应当予以排除。
例外:无。
(三)物证、书证:
6. 非法手段: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非法程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非法结果:应当予以排除。
例外:如果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不予排除。
【特别注意】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非法证据中,不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些证据如果收集程序不合法,也有可能会被排除并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关。
二、审判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
(一)申请排非:
1.启动方式:依当事人、辩护人申请启动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
2.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诉解释》第127条)
3.权利告知及申请时间: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刑诉解释》第128条)
(二)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刑诉解释》第130条第1款)
2.证明取证合法,通知人员参加: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刑诉解释》第130条第2款)
3.撤回证据或申请: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刑诉解释》第131条)
4.庭前会议不调查证据: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无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刑诉解释》第133条)
(三)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
1.庭前排非申请的处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2.庭审中申排非处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
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刑诉解释》第132条)
3.调查时间: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刑诉解释》第134条)
4.调查方法: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讯问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法庭可以决定对讯问录音录像不公开播放、质证。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35条)
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
5.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出庭: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根据案件情况,法庭可以依职权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刑诉解释》第136条)
6.排非证明标准: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刑诉解释》第137条)
7.调查结论告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1款)
8.排非后果: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
(四)二审中审查、调查、处理:
1.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诉法》和《刑诉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a.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b.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c.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刑诉解释》第138条)
2.调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

题目:
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到某县公安局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自己生产的一款药酒进行恶意抹黑,称是“毒药”。网上的大量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商品声誉。某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琼某拘留并羁押于某县看守所。琼某拒不认罪,辩称自己没有写过相关文章,只是出 于好奇从网络上下载了几篇相关文章,作者也姓琼,但不是自己。为使琼某老实交代,侦查人员将琼某带至一度假村对其进行进一步审讯,琼某很快作出了有罪供述。侦查人员在琼某家搜查并扣押了琼某的电脑一台,手机一部,还扣押了一些打印的抹黑药酒的文章, 但由于工作疏忽,对这些文章忘了制作笔录和清单,导致无法证明这些文章的来源。某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络上抹黑药酒的琼某就是被告人琼某,要求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某县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办案说明,证明由于技术原因,无法认定网络上的琼某就是被告人琼某,但通过从琼某家搜查到的打印文稿来看,犯罪行为应当就是被告人琼某所实施。随后,某县检察院对琼某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琼某声称遭受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申请法庭排除非法证据, 法庭经过审查发现琼某无法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遂没有排除相关证据。某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有电脑、手机、办案说明、抹黑药酒的文章等证据,足以证明琼某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琼某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排除非法证据导致自己被错误定罪,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审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不再审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此时,由于琼某的家人积极赔偿了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原谅了琼某,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要求某市中级法院判决琼某无罪的声明。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双方已经实现和解,依法改判琼某无罪。
[问题]
1.某县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向检察院提交的办案说明证据效力如何?
2.本案中存在哪些非法证据?
3.某县法院审理中,认为琼某无法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遂没有排除相关证据的 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某县法院认定琼某构成犯罪依据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某县法院据 此认定琼某构成犯罪是否正确?为什么?
5.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审查非法证据并作出了处理,决定不再 审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否正确?为什么?
6.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某市中级法院出具的声明证据效力如何?二审法院据此改 判琼某无罪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1.办案说明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很弱。
办案说明属于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向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提供的一种客观描述或者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的内容一般是陈述收集证据的过程或者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经过。根据《刑诉解释》第135条规定,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可见,办案说明若经侦查人员签名及单位盖章,可以作为证明取证合法这一程序事实的书证使用。只是,该证据证明力很弱,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2.琼某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抹黑药酒的文章(书证)属于非法证据。
首先,为使琼某老实交代,侦查人员将琼某带至一度假村对其进行进一步审讯,琼某 很快作出了有罪供述。该供述应当依法排除。《刑诉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 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关于办理刑 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可见,侦查人员拘留琼某 后,本应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但侦查人员却将琼某带至一度假村,属于采用非法拘禁等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供述,应当依法排除该供述。
其次,侦查人员在琼某家搜查并扣押了一些打印的抹黑药酒的文章,这些书证应当依 法排除。《刑诉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 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侦 查人员在琼某家搜查并扣押抹黑药酒的文章时,由于工作疏忽,对这些文章忘了制作笔录 和清单,导致无法证明这些文章的来源,这些书证应当依法排除。
3.不正确。
《刑诉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 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 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 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 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可见,公诉人应当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责任。本案中,某 县法院认为琼某无法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遂没有排除相关证据,这显然是让被告人琼 某承担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明责任,法院的做法错误。
4.间接证据;错误。
本案中,某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有电脑,手机,办案说明,抹黑药酒的文章等证 据,足以证明琼某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其中,办案说明证明力很弱且不能证明琼某实施犯罪的过程,属于间接证据。电脑、手机不能直接 地证明本案的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抹黑药酒的文章不能证明犯罪是否确实系琼某所 为,也无法证明该文章产生的负面影响,属于间接证据。
某县法院仅根据这些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琼某构成犯罪是错误的。《刑诉解释》第 140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可见,仅凭间接证据可以定案,但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五项条件。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 的电脑与手机之间不知存在何种关系,打印的抹黑药酒的文章也无法证明是否为琼某所写, 这些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也无法根据这些证据得出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某县法 院根据这些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琼某构成犯罪是错误的。
5.不正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1款规定:“人民 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 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本案中,某市中级法院经过 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审查非法证据并作出了处理,决定不再审查非法证据的做法是错 误的。
6.声明不是证据;二审法院据此改判琼某无罪的做法错误。
首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某市中级法院出具的声明不是证据。证据需具备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该声明的内容是要求法院判决琼某无罪,而琼某是否有罪属于法院的裁判 范围,不是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决定的,该声明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证据。
其次,二审法院根据该声明改判琼某无罪的做法错误。
第一,基于证据裁判原则,法院只能以案件中现有的证据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法院如何裁判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
第二,基于独立司法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诉案件一旦启动,追诉被告人成了国家任务。此时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只能成为 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不能因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甚至“私了”就宣 告被告人无罪,公器不能沦为个人意愿的奴仆。
综上,二审法院根据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改判琼某无罪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