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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能否适用分期付款买卖的相关规定?

2023-09-05 16:58 作者:Someoooooo  | 我要投稿

甲就转让其持有医院的股权转让事宜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乙,乙分十期支付100万元股权转让款。截止甲起诉之日,乙只支付了第一期的股权转让款10万元,甲要求乙依照《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注:《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问:法院能否支持甲的诉请?

答:不能。

理由:股权转让虽然也是以股权为标的物的买卖,但是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具有显著不同,股权转让以获取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通常会考虑公司资产移交、债权债务清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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