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怀孕职工需要的不是夜班,更不是解约
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怀孕职工需要的不是夜班,更不是解约
案例:孕妇小艺(化名)因值夜班期间忍不住打盹儿几分钟,竟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家公司的“操作”受到网友热议。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小艺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驳回公司上诉,公司需支付赔偿金48146元(据3月28日九派新闻消息)。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的张先勇主任认为,怀孕职工在夜班期间打盹儿,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解约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小艺的违规行为均在夜里,并未严重影响岗位职责;小艺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的生理阶段,打瞌睡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可以说,从劳动仲裁机构到人民法院,对小艺“打盹儿”这一情节的认定都合情合理合法,充分体现出对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因此,本案判决具有积极的正面示范价值:它有助于让广大用人单位对法律产生真正的敬意,对劳动者权益予以真正的保障。而同时,就小艺个人而言,她虽然可以拿到一定补偿,但也失去了享受带薪产假等应有的权益。作为一名年轻女职工,小艺因怀孕、生产而付出的代价真切可见。要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企业侵权现象予以矫正,更需要让切实保障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得到政策、税收等方面的实际支持。
法条: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