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题-商法-04-消亡


04-消亡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
主管机关决定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司法解散 = 强制解散之诉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严重困难
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
其他
非严重困难
知情权 → 知情权之诉
利润分配请求权 → 分红权之诉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 破产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 清算之诉
被告:公司
例外:直接诉讼、代位诉讼的被告为非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东
解散之诉与清算之诉不并行
解散之诉在前,清算之诉在后
财产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后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公司的清算
含义
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解公司的法律关系,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
例外
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
清算组成立
自行清算
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强制清算(法院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以上三种情形,债权人没有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清算组组成
自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强制清算
股、董、监、高 + 专业人士
注意:没有债权人
清算组职权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通知公告、债权申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方案的生效
自行清算
清算方案报股东会(大会)决议确认
强制清算
清算方案报法院确认
注意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职权限制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个别清偿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