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狗狗被偷,对方索要裸照,女子“舍身”救狗?

引例:张三养了狗子,结果狗子丢了,张三重金求狗。小偷李四提了两条件:1,钱:索要三千块钱;2,色:李四向张三索要裸照,并承诺不发网上。否则就要涮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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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张三同意了!
如果狗子价值三千元,则李四构成盗窃罪;如果狗子只价值五百,可能达不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罪有很多类型(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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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多次(2年3次)偷狗,则为“多次盗窃”,从而构成盗窃罪;
李四跑到人家家里偷狗,有可能为“入户盗窃”;
李四偷狗时携带凶器(如拿毒箭射狗),亦为“携带凶器盗窃”;
李四以偷来的狗威胁张三要钱,让张三恐惧从而处分了财产,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各地标准为准,2000-5000不等,但5000以上肯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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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多次敲诈:2年3次,即便数额不够标准也构成犯罪!
关于第二点,张三把裸照给李四,是否自愿?是否构成强制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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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用“违背意志”解决该问题:违背意志-性侵犯罪;没有违背-不构成这类犯罪。
但罗老师觉得,违背意志不具有法律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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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学角度很多事情都似乎违背意志,但并不能认为它在法律上是不同意的:如性工作者,为生活所迫,虽然心可能也违背意志,但ta在法律上是同意的。



罗老师观点:应该用“不同意”替换“违背意志”。
引例里的第二条,“裸照案”,不给裸照就要把狗子涮掉,无奈之下张三把裸照给了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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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违背了张三的意志,但在法律上张三是否同意,却存在着价值判断——不给钱就杀狗,构成敲诈勒索,因为是物与物的比较;但狗的安危与人的尊严,孰大孰小?一般人还是特殊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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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觉得狗子安慰更重要,从法律角度而言,法律要倡导一定价值观,其重要内壳就是强调人的尊严,避免人被物化。
故采用一般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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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微小的一种威胁,可能并不能够理解为法律上的胁迫。
如自杀威胁:王五想跟儿媳发生关系,怕她不肯,于是用自杀威胁,儿媳只好答应了。
在法律范围内,这种性关系的威胁,可能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最终是:道德上很龌龊,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有待商榷。


最后,这两句话真的好触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