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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互联网+”医保支付将采取线上、线下一致的报销政策

2020-11-03 17:48 作者:CN医院院长杂志  | 我要投稿

国家医疗保障局11月2日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 “互联网+”医保支付将采取线上、线下一致的报销政策。

来源:新浪医药新闻、中国医疗保险

11月2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据了解,这是自2019年9月的《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以及今年3月的《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家医保局发布的第3个互联网医保政策的重要文件。

 

《意见》共包括6个部分的内容,主要围绕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提出了做好协议管理、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强化监管措施等多项细化、可执行的指导意见。

 

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范围。《意见》指出,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明确支付范围:首先,《意见》提出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才能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一方面,强调复诊和开具处方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另一方面,明确目前尚不支持在统筹地区外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的费用报销。其次,明确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第三,明确提出对于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体现线上线下政策一致。

 

本次发布的《意见》从两个方面提出医保了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措施:一是医保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欺诈骗保行为,重点是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对虚构身份、虚假诊治、虚开药品、伪造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二是强化医保部门费用审核责任,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医疗费用结算明细等信息进行实时监管,把“互联网+”医疗服务同样纳入智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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