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12、13
刑法的效力
012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主权
1、 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
2、 空间效力和国家主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有多广。
3、 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没有主权概念。传统的国家概念是宇宙之国,在这种世界观念下,刑法在理论上具有普世性。(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4、 1577年《论共和国》首次提出主权概念,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在这种世界体系之内,除殖民地之外,国与国之间也就是一种主权国家之间平等交往关系。刑事管辖权自然也就只能在主权的范围内发生作用。
二、空间效力
1、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而管辖权的具体实现,有时又必须依赖于引渡制度。
2、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并有保留地采普遍管辖原则。
3、 属地管辖:
3.1 又称领土管辖,是有关刑法空间效力最基本的原则。在领土范围内,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都应适用主权国的刑法。
3.2 旗国主义(派生原理):登记在中国的船舶或航空器也属于中国领土。
3.3 遍在地主义(派生原理):只要行为或结果有任何一项发生在中国都属于在中国犯罪。
3.4 虚拟空间是否属于领土仍未有定论。
4、 属人管辖:
1.1 是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针对在领土以外的本国公民,国人在外国犯法,刑法也能管。
1.2 从实践的角度看,国内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调查此类案件,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但如果国外的司法机关向我国相关机构请求司法协助,中国自然也应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1.3 属人管辖显然会和他国的属地管辖原则有冲突,所以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即相对重罪管辖,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犯罪行为,可以不予追究。
2、 保护管辖原则
2.1 如果外国人在国外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国民的利益,本国对此行为也有刑事管辖权
2.2 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种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另一种是对国民个体利益的保护,两者都可以看成是主权观念的体现。
2.3 传统中国并没有这种主权在民的观念,护国不护民
2.4 保护管辖原则有可能与别国的主权和刑事管辖权发生冲突,因此这种管辖往往要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必须是本国和他国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才有管辖权。
013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新法律面对旧案子
1、 新的法律没有溯及力(从旧):如果能用新的法律惩罚之前的行为,那么民众就会丧失合理预期,不知行为合法非法的边界。
2、 如果新法对行为人有利则可以溯及既往(从轻):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则可以溯及既往这也符合罪刑法定的限制权力的精神。
3、 《刑法》规定:“本法实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故已经定罪量刑的“药神”们很难因为法律的变更申诉改判。
4、 有些国家认为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溯及力高于裁决的既判力。还有一些国家采取折中的立场。
5、 新法的除罪化规定表明服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因此对他们惩罚的依据已经消失。如果继续维持以前的判决,可能不符合惩罚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