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钢丝绳磨损断股导致停梯困人,维保单位救援>2小时?
2022年8月1日22时6分,贵州省盘州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部电梯发生一起困人超2小时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01 事故处置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8月1日22时5分,被困人员何某某及其女儿乘坐酒店事故电梯被困于一楼和二楼之间,被困人员通过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电话“96533”寻求救援。
维保公司救援人员田某根及范某利到达现场后,首先对被困人员所在位置进行判断,安抚被困乘客,在电梯轿厢门外放置提示牌,救援人员范某利到机房断电、盘车,发现电梯曳引轮空转,轿厢未发生位移,然后到底坑排查未发现机械卡阻现象,随后到轿厢顶部检查钢丝绳发现1根钢丝绳出现断丝情况,但未造成电梯返绳轮卡阻,再次到机房查看曳引轮的工作状态,发现1根钢丝绳在曳引轮轮槽处断丝断股,范某利到13层(顶楼)打开层门,检查对重位置,经确定,对重位置在11楼,到11楼打开层门检查对重的工作状态,发现钢丝绳已经缠绕在对重轮上。
救援人员范某利安排另一名维保人员就近借用角磨机和插座,准备对该钢丝绳进行切除工作,但到现场发现该角磨机无法正常使用,然后范某利安排维保人员到某公司办事处取角磨机,用时二十分钟,通过现场作业切除断股钢丝绳后,在确定安全情况下救援人员再次来到机房开展救援。
02 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具体情况如下:
1.电梯发生事故后处于停梯状态,无法运行。通过现场勘查得知电梯采用的是5根6*19—φ10的钢丝绳,钢丝绳绳端有锈蚀痕迹,第一、二根钢丝绳为切断状态,第三根有断股现象。
2.曳引机圈梁上、曳引轮附近存在部分粉末状铁屑物。电梯张力调节装置相对在同一平面,曳引轮轮槽磨损均匀。
3.第二根钢丝绳断股后,断裂的钢丝绳股在张力的作用下收缩缠绕成团,卷入对重反向轮处,缠绕成团钢丝绳绳股卡阻在对重反绳轮防跳装置上,致使电梯运行故障停梯。因此机房盘车时曳引钢丝绳无法移动,不能正常盘车。
03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事故电梯投入使用以来,曳引钢丝绳绳芯里的润滑脂经过长期使用后耗尽,钢丝绳绳端有锈蚀痕迹;在使用过程中,加剧了钢丝绳绳股之间、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的摩擦,钢丝绳磨损严重,产生了大量磨损铁屑。
事故电梯长期运行导致钢丝绳磨损、锈蚀、弯曲疲劳。本事故中钢丝绳由钢丝绳长期磨损断丝逐步发展为断股,断股在随电梯运行过程中在张力的作用下收缩缠绕成团,在对重反向轮处与反向轮防跳装置产生干涉、缠绕,导致断股的钢丝绳卡阻在对重反向轮防跳装置上,轿厢无法正常移动,电梯发生故障停梯。
2.间接原因。
(1)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要求维护保养。
该电梯已使用近5年,其间未更换钢丝绳,《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将悬挂装置列入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及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其中:季度维护保养项目规定“悬挂装置清洁,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半年维护保养项目规定“悬挂装置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要求”。根据现场情况,其他4根钢丝绳还出现不同程度的断丝、磨损,维护保养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这一现象,未按规定进行维保。
事故发生后,维保单位救援人员未第一时间判断出电梯故障原因,未采取针对的救援处置措施,导致救援时间过长,被困人员长时间被困等情况发生。
(2)使用单位未履行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指出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严格完成对钢丝绳的各项维护保养项目,使用单位未对维护保养单位监督到位;同时,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也未定期对电梯进行常规检查,存在“以托代管”的现象。
04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该电梯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六盘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进行处理(注:特设法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该公司未能在维保时发现钢丝绳长期磨损断丝逐步发展为断股,断股在随电梯运行过程中在张力的作用下收缩缠绕成团,在对重反向轮处与反向轮防跳装置产生干涉、缠绕,导致断股的钢丝绳卡阻在对重反向轮防跳装置上,轿厢无法正常移动,电梯发生故障停梯。
(2)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能及时排查电梯故障停梯原因,在不能及时施救情况下,未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导致困人时间超过2个小时。
2.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六盘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进行处理(注:特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该公司电梯的签约维护保养单位未认真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并未发现;同时,使用单位也未定期对电梯进行常规检查,存在“以托代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