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和调整53项罚款事项共31项涉及交管监督部门
8月12日,《选车网》获悉,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到将取消或调整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的53个罚款事项。令人注意的是,《决定》里的大部分调整细微、具体,但是却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产业和企业的运转效率,并且其中调整关于交通运输领域的罚款事项,高达31个。
具体来看,在交通运输领域,31个罚款事项被取消或调整,数量占比最高。并且其中较为显眼的是,在《决定》的第27、28、29条明确提到,将取消对道路货运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而在公安领域,《目录》第22项提到,对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为的罚款也将取消,后续将改为备案管理,对违反备案管理的行为规定相对较轻的处罚。
在市场监管领域,《决定》取消并调整了21项罚款事项,其中包括多项有关许可证的罚款,如第13项,即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行为的罚款,后续对该行为的监管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替代监管。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但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针对这些事项,《决定》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对于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纳入日常监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避免重复罚款;
三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由有关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
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司法部将配合财政部做好有关工作。
写到最后:
虽然从目前公布的53条罚款事项调整与取消中,对于大部分消费者其实并不息息相关。但从中,可以看出司法部对于处罚的态度。据了解,目前交通、市场监管等领域当中还存在着一些行业堵点,比如在高速公路的限重方面曾经存在很多规范,但这都是基于以前的安全标准和路况标准而做出的界定。相信,随着后续对于罚款事项的进一步更改,也将更全面的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