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灰岩评估的目的 矿业权评估公司
石灰岩是建筑石料矿山开采的主要非金属矿产, 石灰岩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就是为各种因矿业权流转变动而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意见。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尽管当时的法律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但探索中当时已对地质勘查成果进行了评估。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建立了矿业权流转制度。其中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的采矿权人申请人除依照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

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其价值类型会不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和种类也会有所不同,从而评估值也必然不相同。因此,明确评估目的,对于客观地组织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石灰岩矿业权评估按照评估目的的不同,大致可以为7类: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评估、以转让为目的评估、以抵押贷款为目的评估、以法律诉讼为目的评估、以上市融资为目的评估、以非正常矿山关闭为目的评估、以企业改制为目的评估…
矿业权评估是提供咨询性意见的服务行为,是帮助确定矿业权价值的一种手段,是矿政管理政策的调整、矿业权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所致。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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