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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34、36、37

2022-08-06 21:22 作者:fish-like-forest  | 我要投稿

第三章 刑罚

刑罚及种类

034 主刑

一、主刑

1、 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 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罪行一次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3、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管制

1、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 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刑,只能针对罪行较轻的犯罪。

3、 犯罪分子的自由被限制包括:

3.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3.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3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3.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6  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他在此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4、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但是管制期间,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一、其他主刑

1、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2、 拘役针对罪行较轻的人,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

3、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每个月可以回家1到2天。

4、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强制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 有期徒刑罪行轻重都适用,期限最短是6个月,最长是15年,数罪并罚最长可达25年。

6、 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强制劳动改造。

7、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强制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8、 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政策是限制死刑,少杀、慎杀。

9、 有三类对象不能判处死刑(斩立决):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0、死缓(斩监候):指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036 附加刑

一、附加刑

1、 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

2、 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

3、 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二、罚金

1、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 数额:

2.1 没有规定确定的数额,意味着它只有下限没有上限,下限最少是1000元,未成年人最少是500元,但是上不封顶。

2.2 规定了相当确定的数额,比如信用卡诈骗罪,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

2.3 倍比罚金制: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数的罚金。

3、 罚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缴纳,随时缴纳,延期或减免缴纳,这意味着罚金能够以将来的钱作为执行对象。

 

三、剥夺政治权利

1、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实质上是一种资格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2、 剥夺的权限:

2.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情况,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限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2.2 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出版权≠著作权,只是著作权中的一个内容,著作权中很多权利可以由他的继承人来主张。)

2.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即不能担任公务员。

2.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死刑、无期徒刑与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 未被剥夺者主刑执行期是有政治权利。每次选人大代表都要推流动票箱到监狱去,供那些没有被剥夺政治权的犯人行使民主权利。

 

四、驱逐出境,没收财产

1、 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2、 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附加适用时须待主刑执行完毕,才能执行驱逐出境。

3、 没收财产: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4、 没收财产可以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但是不能株连,不得没收归其家属所有的财产。

5、 从人道主义考虑,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6、 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财产刑,只针对贪利性犯罪。(例外:比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没收财产)

 

037 社区矫正

一、监禁的弊端

1、 监狱中体制化的生活,让犯人习惯奴役。

2、 监狱具有封闭性。高墙之内的封闭生活会让犯人与社会严重脱节,他们对社会的变化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即使出狱之后,也很难适应外在的环境。

3、 监狱要求犯人绝对服从,而不能有任何个性。

4、 监狱具有感染性,可能造成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交叉感染:因诈骗入狱,却从狱友那学到杀人的技巧;深度感染:入狱时是小偷,出来却由别的狱友调教成神偷。)

5、 肖申克的救赎

 

二、社区矫正

1、 社区矫正: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2、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一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3、 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4、 国外较常见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5、 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6、 非监禁刑表现形式:

6.1 “监放中心”,即有监有放,监放结合。(周末监禁)

6.2 “狱外服刑”(家内服刑要求犯人在家里服刑,不准随意外出)

6.3 “中间监狱”(中途岛):主要针对重刑犯人在快刑满释放之时,让他们有机会和社会接触,逐渐适应将来的社会生活。中途岛的工作人员不仅组织犯人学习工作技能,还要积极帮助犯人寻找工作,以便他们出狱之后有固定的工作,以免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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