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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2023-06-10 15:51 作者:诸葛百里-  | 我要投稿

“恶意补足年龄”是英美法系国家处理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一项极具特色的刑法制度,其具体内涵是:原则上推定处于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如果控方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即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可以推翻原推定,补足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成上升态势,诸多极端恶性案件频发,具体案情令人惊骇。 2019年发生的10·20大连故意杀人案就是鲜明的例子。10岁女孩被13岁小恶魔杀害,由于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根据刑法的最新规定,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刑修十一出台后,该13岁男孩则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尽管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但发生在当年的这件事情也有可能以另一种方式发生在刑修十一时代,如果是11岁的小恶魔作案怎么办?下调到11岁,那如果10岁呢?继续下调?这样是不现实的。现实生活中总会发生一些极端的个例。那么我们是不是应当将“恶意补足年龄”这类制度应用到我国司法实践当中。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如果法律对某个具体年龄段的人实施犯罪没有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则无权追诉,行为人也将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但是法律的作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如果一个人人诛之的小恶魔因为现行法律没有对其作出规定而不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这样只会增长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这时,我们就需要考虑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当然不能完全照搬英美的这项制度,而是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总结过往案例,研究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来解决这类社会问题。

比方这样一个案子:10岁男孩小甲,因日常琐事与小乙在学校发生冲突。事后经过蓄谋,将小乙投毒致死并肢解其尸体。 对于小甲,我们可以结合案情: 1、其在犯罪时具有明显恶意、故意或蓄意,可以认定其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  2、且作案手段残忍,事后分尸,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思维和行为能力。 3、还可以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推断其是否符合“终身犯罪人”模型,来决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4、最后是从社会影响,司法公正等方面来考量是否应当追究该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这仅仅是从理论上来讨论这项制度的必要性,至于具体的执行则具有较大的困难。举证困难、刑侦困难、心理学方面判断的困难,以及社会舆论和社会影响,这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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