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非一方亲生时能否直接认定另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
当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的子女被发现非其中一方的亲生子女时,能否如同发现正常生育的子女非亲生时一样,能直接认定另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
高某与李某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2013年10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在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通过试管婴儿手术,分娩一子高某某。离婚协议约定,两子女均随李某生活。
2019年,高某以高某某非其亲生子,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他人生育,造成高某极大的精神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 DNA 检测报告显示,案外人吴某与高某某存在亲子关系。对此,李某主张:高某某非高某亲生子系高某在提交孕育试管婴儿的精液时自行调包所致,并提交了由相关医院开具的试管婴儿手术及分娩的病历、证明及病案记录等材料,反映了与高某共同在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产检及分娩的全过程。并主张高某对李某如何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他人生育的过程,未能举证予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办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试管婴儿手术相关材料,客观地反映了李某与高某共同在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产检及分娩的全过程,能够证实李某关于高某某系试管婴儿出生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高某主张李某在同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他人生育的行为对高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此提交了另案中 DNA 检测报告予以证实。经审查,该检测报告确能证实案外人吴某与高某某存在亲子关系,但就李某如何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他人生育的过程,高某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高某关于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他人生育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主张,明显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最终,经办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者怀有了非亲生子女,则可以表明女方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事实。但是,随着试管婴儿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通过试管婴儿技术进行生育。当发现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的子女与男方不存在血缘关系时,因为存在双方共同通过医院进行人工授精等医疗手段,导致有多种情况可能导致双方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了非亲生子女,使得原本人民法院在判断相关事实时,根据生活经验和女方生育非男方亲生子女表明女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传统逻辑推导无法成立。因此,在非亲生子女是通过试管婴儿技术进行生育的情况下,不能因该子女非亲生便证明女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
根据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当女方证明该子女确实是通过医院和试管婴儿技术生育时,应由主张女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男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且根据上文中的推导,仅凭该子女非亲生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女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是需要男方另行举证女方存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事实,或者举证该子女并非通过试管婴儿技术而是正常分娩进行生育。如果男方像本案中的高某一样未能就此进行举证,则可能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