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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之听证会制度

2022-12-09 13:22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师  | 我要投稿

执行异议案件之听证会制度 

《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十五日内审查,不论理由成立或未成立,都应有裁定回复。对裁定不服的,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主要分为两类,即“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民诉法第225条)和“对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诉法第227条)有权提出此类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故又称“案外人异议”。什么是案外人?案外人一般指不会因为当事人的纠纷而受到权利义务影响,但对于案件事实产生影响的人。

对执行异议案件,从诉的构成要素来看,有诉的“三要素说”即是指1、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2、诉讼标的:当事人双方争议并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法律关系;3、诉讼理由:仅指法律事实,不包括法律依据。依当事人请求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

现行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1、 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诉法第225条)及案外人(民诉法第227条)。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即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或者说,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2、 一般应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损害其利益而要求法院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已的权利。

3、 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一旦发现执行行为错误,可以及时纠正,及时执行,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4、 提出异议的形式要用书面形式并应提供相关证据。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可以看出,案外人所主张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质等权)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

执行异议的审查

异议审查中的听证制度

所谓“执行听证”,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在负责执行裁决的法官主持下,让原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情况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活动。而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在对抗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公开法官裁判的事实基础和法律过程,达到监督执行裁判权行使、促使执行程序公正的目的。

哪些执行异议的案件需要听证

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所以对该类异议,应当举行听证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从而做出裁决;对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违法提出的异议是否需在听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的违法提出的异议则需要通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所查明的执行行为的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依据的法律后对异议做出裁决。

执行听证会的程序

执行听证会的程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发现其与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十分相似。执行长宣布听证会进入程序,顺序是:先启动该听证会程序的异议人或者其代理人等宣读异议书、被异议人或其代理人宣读答辩书或作简要答辩;举证(含证人作证,下同),一般是一事一证或者分类举证,然后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最后请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辨、一辨一清、一清一认。接着依序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举证,要求与上述相同,直到举证程序完毕。质证中应当允许进行简要辩论;举证程序结束后,执行长宣布进入辩论程序。各方当事人发言顺序与上面相同;辩论程序结束后,合议庭应即进行评议,一般应在十五日内评议并作出书面裁决。认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阐述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成立后,报经院长批准,分别作出中止执行标的物及解除,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的书面裁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摘自《执行异议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平 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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